保险业监管局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开始规管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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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宪报刊登《2017年〈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指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为《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使保监局能接手保监处的法定职能。
为配合开展新规管制度的计划,政府将于同日在宪报刊登下述附属法例,使保监局能收取保险公司授权费和特定服务使用者收费,并就《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的各项附属法例作出技术性修订:
(i)《2017年保险公司(精算师资格)(修订)规例》;
(ii)《2017年保险公司(保险人登记册)(订明费用)(修订)规例》;
(iii)《2017年保险公司(授权费及年费)(修订)规例》;
(iv)《2017年保险业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v)《2017年〈保险公司(长期负债厘定)规例〉(修订)规则》;
(vi)《2017年〈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规例〉(修订)规则》;
(vii)《2017年〈保险公司(一般业务)(估值)规例〉(修订)规则》;以及
(viii)《2017年〈保险公司(精算师标准)规例〉(修订)规则》。
保监局是根据《修订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监管机构。现时,属于政府部门的保监处负责规管保险公司,而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则负责规管保险中介人。为使保监处与保监局顺利交接,《修订条例》正分阶段实施。保监局将先取代保监处,并最终将接手三个自律规管机构规管保险中介人的职能,实施法定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今日(四月十九日)表示:「在这期间,现有保险中介人的自律规管制度会继续运作,让保监局有时间准备规管保险中介人所须的措施(例如制订有关的操守指引)。预计保监局可在交接日起计的两年内从现有的三个自律规管机构接手规管保险中介人的工作。」
发言人补充:「长远而言,保监局会在财政上独立于政府。除了该两项有关收取保险公司授权费及使用者收费的附属法例外,政府将就有关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另订附属法例,并于稍后提交立法会。」
《生效公告》将连同上文提及的第(i)至(viii)项附属法例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完
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