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长期及无限期监禁刑罚的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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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第524章)规定,被判长期及无限期监禁刑罚的囚犯的个案须按指定时间表转介予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委员会)覆核。有被判长期或无限期监禁刑罚的囚犯的家属向本人反映,他们对获委员会建议减免确定限期监禁刑罚或以确定限期监禁刑罚取代无限期监禁刑罚的个案数目感到关注。关于长期及无限期监禁刑罚的覆核,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香港与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进行覆核、作出建议及获得批准的个案宗数的比较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由囚犯提出亲自或透过囚犯选择的代表在委员会席前出席聆讯就覆核事宜陈词并作出口头陈述的申请宗数;当中获批及被拒的申请宗数,以及所作决定的详情;及

(三)囚犯透过什么途径(i)获知他们有权获得法律代表,以及(ii)获得法律代表?

答覆:

主席: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委员会)是按照《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第524章)(条例)设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就一些被判无限期监禁刑罚或十年或以上长期监禁刑罚的在囚人士的刑期作出覆核。根据该条例第6条,委员会由八至11名获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组成,其中,主席和副主席必须为现职或曾任职原讼法庭的法官,其他成员则包括在不同领域具有专长和经验的人士,例如精神病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工商界等。根据该条例第11条,惩教署署长必须将被判上述刑期的在囚人士的个案,根据订明的时间表,转介委员会覆核。
       
  委员会在覆核刑罚时,会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在囚人士所犯罪行的性质、已服刑期的长短、是否已改过自新,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的影响等。在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向行政长官建议以较短的确定限期刑罚取代该在囚人士原先的确定限期刑罚,或建议以确定限期刑罚取代无限期刑罚。行政长官会作出减刑与否的决定。

  在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七年三月期间,委员会覆核无限期和长期确定限期刑罚的个案数字,以及向行政长官作出建议的个案数字见附件。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刑罚覆核和减免机制各有不同,保安局并无备存相关统计数字。

  委员会通常每季开会一次,覆核由惩教署署长转介的在囚人士个案。在覆核前约三个月,委员会秘书处会把覆核的日期、委员会的权力,以及在囚人士可向委员会作出书面陈述的权利,以书面通知有关在囚人士。为协助在囚人士了解刑罚覆核机制和他们的权利,委员会会随书面通知夹附有关委员会职能和责任、委员会须依循的原则及委员会可考虑的事宜的法定条文。在囚人士在覆核前获通知的权利中,包括该在囚人士可向委员会作出书面陈述,并可在委员会同意下,亲自或透过自行选择的代表(包括法律代表)在委员会席前就与覆核相关的事宜陈词及作出口头陈述。就每宗作出口头陈述的要求,委员会将个别评估。过去五年,有九名在囚人士或其代表曾要求向委员会作出口头陈述,委员会同意当中三宗个案的要求。不获委员会同意者,主要是由于有关在囚人士的已服刑期相对较短,或他们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去解释为何书面陈述并不足够。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