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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出租汽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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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法例,运输署署长(署长)可为授权使用私家车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运载乘客,而就该私家车发出租汽车许可证(许可证),以提供「私家出租汽车服务」。该服务包括私家服务、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及私家服务(豪华房车)(过境服务)。有评论指出,近年未领有有效许可证的私家车被用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俗称「白牌车服务」)的情况愈趋普遍,加上运输署于本年二月一日起推行的若干措施(新措施)便利新经营者加入经营出租汽车服务,对其他公共交通服务造成冲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效的私家服务(豪华房车)许可证(豪华房车许可证)的数目,以及署长签发该等许可证的准则为何;该等准则是否包括以下情况:公共交通服务未能满足有关地区的交通需求;如果包括,出现该情况的具体指标为何;

(二)鉴于新措施包括:申请人即使未能提交最近三个月的出租纪录或有效期六个月的已签订服务合约,仍可申请豪华房车许可证,当局根据什么准则决定该等申请所涉出租汽车服务是否有需要的;

(三)现时已发出的豪华房车许可证所使用的车辆的车龄分布为何;鉴于自本年二月一日起,运输署规定,该类许可证的新申请所涉车辆的车龄须少于七年,该署会否进一步降低此车龄上限,并就续领许可证车辆的车龄设定上限,以确保该等车辆的质素符合豪华房车服务的定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运输署规定,豪华房车许可证新申请所涉车辆应课税值须至少为30万元的规定早于一九九四年订定,即已沿用超过20年,运输署会否因应市场变化调高该应课税值的水平,以确保该等车辆的质素符合豪华房车服务的定位,以及避免该服务与其他点对点、个人化的公共交通服务(例如的士)重叠;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市民指出,虽然持证人按规定须把许可证展示于有关车辆的档风玻璃左手边,但许可证的面积细小,以致他们难以便捷地辨别有关车辆是否已领有有效许可证,运输署会否采取改善措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当局有否措施确保领有有效许可证的车辆只在规定的服务地区内提供服务,并防止持证人把其车辆出租予他人作取酬载客用途;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过去三年,持证人因违反许可证的条件而被处罚的个案数目及有关判罚为何;及

(七)除了将会推出新开发的网上查询系统外,运输署会否采取其他措施,令公众得悉各类出租汽车服务是否合法经营,以杜绝白牌车服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政府的交通模式分级定位,出租汽车可提供更切合乘客要求的较优质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满足市民不同的交通需求。出租汽车不属公共交通服务,私家车车主须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香港法例第374D章)(《规例》)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才可营运。乘客只能预约、不能在街道上截车,车费也不受监管。

  就易志明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二○一七年三月底,共有274张有效的私家服务(豪华房车)出租汽车许可证(「豪华房车许可证」)。

  根据《规例》,如果运输署署长(署长)认为申请中所指明的服务类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向申请人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规例》亦订明,署长审批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包括豪华房车许可证)申请时,除其他事项外,可顾及:申请人拟议经营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区域所设有公共交通服务的程度;申请人能否合理地证明该区域需要有关私家出租汽车服务;以及在有关区域有否适当的地方停泊该出租汽车。考虑申请时,运输署会就相关交通服务需求作整体和通盘考虑。
 
  运输署一直按《规例》的要求,审批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有关服务须有合理理由需要,而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出租汽车的记录或已签订之合约是考虑因素之一。近年业界提供崭新而多样化的出租汽车服务(例如婚礼用的花车服务),迎合不断转变的市场需求,惟在开展有关业务之前未必能提交过往纪录或合约。有见及此,由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运输署会作弹性考虑,让有意申领豪华房车许可证而未能提供使用出租汽车的记录或已签订之合约的人士,可以就其拟议经营模式提供充分理据及证明资料支持其申请,以便运输署考虑。运输署并无前设会特别考虑哪类经营模式,会按个别申请的详细情况作全面的考虑,并就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作严谨的审查。所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均经包括非官方成员组成的出租汽车许可证遴选委员会考虑,然后向署长就是否批准有关申请提出建议。若有关申请最终获批发,署长可按情况在出租汽车许可证上加入特殊条款,例如批予指定经营残疾人士出租汽车服务的豪华房车许可证,会限制有关出租车只可供残疾人士及其照顾人士使用。

(三)截至二○一七年三月底,持有有效豪华房车许可证的车辆共274辆,平均车龄为5.8年,而车龄为六年或以下的占约六成。为持续保持私家豪华出租汽车的质素,由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递交的新豪华房车许可证申请,其车辆须符合新的车龄要求:
 
(i)在申请时,由在香港首次登记作为「全新车辆」的日期起计,车龄为六年或以下;如车辆并非在香港登记为「全新车辆」,则申请时应距「出厂年份」不多于六年;及

(ii)持证人如将来申请更换豪华房车许可证下的车辆,其替换车辆的车龄不可高于原来车辆,以确保车辆的质素不会下降,及配合豪华房车的服务定位。

  上述(ii)项有关替换车辆车龄的规定亦会在二○一九年二月一日起,适用于现有持证人。政府会在有需要时检讨以上的车龄条件。

(四)运输署不时检讨对豪华房车许可证所用车辆的要求。根据运输署最近的检讨,一辆于一九九九年应课税值为港币30万元的车辆,按每年的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即据较高开支范围的住户的开支模式而编制的消费物价指数数列)的变动,至二○一六年其应课税值估计约为港币35万元,升幅相对轻微。现时,应课税值为港币30万元的非电动私家车,在计算首次登记税后,总车价接近50万元,对比其他提供点对点服务的车辆,例如总车价约25至30万元之的士,车价已高出很多,车型亦相对豪华。由于车辆应课税值的实质增长不大,而提供私家服务的豪华房车的设计及质素也普遍较其他提供点对点个人化的交通服务的车辆为高,运输署认为可维持现行的应课税值要求,同时加入上文第(三)段所述对豪华房车许可证所用车辆的车龄规定,以有效确保车辆质素。运输署会继续监察香港的车价变动,在有需要时检讨以上条件。

(五)及(七)根据《规例》第14(5)条及附表三,出租汽车许可证必须从所属私家车辆前面能清楚看见的方式,展示在挡风玻璃的左边以便查阅。自二○一五年年底开始,出租汽车许可证的面积增加了接近百分之10(即达13厘米乘14厘米),并以红色及加大字体显示「出租汽车许可证 Hire Car Permit」的字样,以便市民识别合法经营的出租汽车。现行出租汽车许可证的式样载于附件。

  运输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包括在电台播放宣传声带、在运输署网页展示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样本,以及在公众地方张贴海报等,加强向公众宣传在使用出租汽车服务时,需确保有关私家车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以及教育公众如何辨别已领有牌照的出租汽车。运输署在有关的宣传教育中,已同时提醒市民非法出租汽车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或已失效,市民若拟使用出租汽车服务,应先向营办商查询有关私家车是否已领有许可证,并在行程开始前检视该证是否有效。运输署将于二○一七年年中推出一个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公众人士查询个别私家车是否获发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六)根据《规例》第14(5)条及附表三规定,出租汽车许可证受证内所指明的条件,以及署长不时在出租汽车许可证内指明的其他条件(例如只可以接载指定酒店或旅行社的客人,或只能为轮椅使用者服务等)所规限。无论持证人(即登记车主)亲自或委托任何人驾驶出租汽车提供服务,均须符合所有许可证签发条件。

  根据《规例》第21条,任何人驾驶或使用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而违反规限该出租汽车许可证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六个月,署长也可根据《规例》第22条取消有关出租汽车许可证;如有关罪行由出租汽车许可证持证人以外的任何人干犯,出租汽车许可证持证人亦属犯罪。运输署会不时抽查持证人的营运纪录,检查有否违规情况。    

  如运输署发现怀疑违规情况,会发信予申请人要求解释及修正。若经调查后证实有关车辆违反《规例》或出租汽车许可证的发证条件,运输署会视乎个案情况对有关持证人发出警告信,甚至取消有关许可证。根据纪录,在二○一四至二○一六年期间,运输署曾就20宗怀疑违规个案发信,主要涉及轻微违规事项,例如怀疑在未经署长书面批准于车身展示标记。有关持证人在接获运输署发出的警告信后已立即作出修正,并承诺日后会遵守发证条件。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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