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保障在职妇女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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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萧伟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在职妇女向本人反映,她们遇到生育歧视。例如,她们产假后复工时未能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甚至被解雇。另一方面,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去年三月向政府提交的《歧视条例检讨:向政府提交的意见书》中提出73项建议,当中包括立法订明产假后复工的妇女有权返回原有岗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在今年三月表示会优先处理上述意见书中九项复杂性和争议性较低的建议,而当中并未包括保障妇女产假后复工时返回原有岗位权利的建议,当局不优先处理后者的理据为何;
(二)当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妇女在产假后复工不足(i)一个月、(ii)三个月及(iii)半年便遭解雇的人数分别为何;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有关的求助个案的宗数及详情为何;
(三)当局是否知悉,有哪些国家或地区已就「产后工作保障期」或其他类似的保障订立政策;若知悉,详情为何;当局会否参考有关做法,立法加强保障在职妇女的生育权;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在本届政府余下任期内,当局有否计划推行针对性措施,加强保障在职妇女的生育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的歧视条例检讨意见书中提出的多项建议,政府会优先处理其中复杂性和争议性较低的建议。有关妇女产假后复工时返回原有岗位,现时法例已为她们提供一系列的保障。根据《性别歧视条例》,若任何香港机构的雇主基于妇女怀孕而使她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或被解雇,即属违法。条例对各类雇用方式(包括合约工作)都加以保障。此外,《雇佣条例》为女性雇员提供生育保障,订明除非雇员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否则雇主不可以在雇员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解雇雇员。
在衡量怀孕雇员的就业保障时,我们须小心考虑香港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各界对此是否有广泛的共识。
(二)劳工处没有备存女性雇员于产假后复工遭解雇的数字。平机会也没有备存针对女性雇员于产假后复工遭解雇的投诉个案数目。
(三)根据国际劳工组织于二○一四年发表的研究报告,部分经济体系就女性雇员产假后返回工作岗位的规定的资料如下:
产假后返回工作岗位的规定 | |
澳洲 | 同样或同等工作岗位(注) |
中国内地 | 不保证 |
日本 | 不保证 |
韩国 | 同样或同等工作岗位 |
新加坡 | 不保证 |
英国 | 同样工作岗位(注) |
美国 | 同样或同等工作岗位 |
注:「同样工作岗位」指雇员可在产假后回到同一岗位;「同样或同等工作岗位」指雇员可在产假后回到同一或相若的岗位。
由于每个地区的情况及制度各有不同,为女性雇员提供的生育保障亦各异,未必可与香港直接比较。
(四)政府会继续透过现行法例及各项推广措施,包括印制刊物及在网上提供资讯等,致力为女性雇员在怀孕期间、放取产假期间以及放毕产假复工后的权益提供保障。
完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