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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受保障安排规例谘询总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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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即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日(四月六日)就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 628 章)(《条例》)第75条以附属法例形式订立有关受保障安排规例(《规例》)的公众谘询,发表谘询总结,概述有关方面对收集到的意见的回应,以及就落实《规例》提出的建议。

  政府发言人表示:「我们欣悉回应者普遍同意谘询文件所载有关《规例》的建议做法,并提出具建设性及技术性的意见。我们已审慎考虑并适当地采纳回应者的建议,完善《规例》,以提高《规例》的有效性。」

  有关谘询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期间进行,谘询期内共收到十一份意见书,分别来自业界组织、专业团体及金融市场基建。

  《规例》将对处置机制当局,即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督及证监会,在需要运用其处置权力,有秩序地处理在香港不可持续经营并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倒闭的情况,适当地施加限制。有关的限制,旨在保障一系列对金融市场日常运作具有基本重要性的金融安排(于《条例》第74条界定为「受保障安排」)的经济效益。为审慎起见,在《条例》生效前,有关《规例》亦应备妥,为处置机制当局施行其处置权力时,如何处理「受保障安排」,在法律上提供确定性。

  现时的目标是于二零一七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规例》,以期《条例》及《规例》可在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完成不久后,于二零一七年内同时生效。

  有关的谘询总结已上载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 (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consult_conclu_par_c.pdf)、 香港金融管理局(www.hkma.gov.hk)、保险业监督(www.oci.gov.hk)和证监会 (www.sfc.hk)的网页。
 
 
2017年4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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