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向领取鼓励就业交通津贴的人士发放一次性额外款项的政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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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津计划下,「符合资格领取人士」是指那些在适用期(即由通过《2017年拨款条例草案》的月份之前六个历月之始至通过《2017年拨款条例草案》当天)内提交交津申请的人士。如申请是以邮递方式提交,邮戳日期将被视为交津申请日期。额外款项相当于「符合资格领取人士」最近一次获批的交津申请中获批月份的平均津贴金额,有关金额因个案而异。
政府呼吁新申请或过往曾领取交津的人士,在适用期届满前提交申请。在交津计划下,申请人在申请中可选择涵盖过去的六至十二个历月。不论申请人过往申请所涵盖的历月数目,申请人可考虑按其情况,在适用期届满前提出申请,例如提交涵盖历月数目较以往为少的申请。
如有任何查询,可致电交津计划的24小时热线2717 1771(由1823接听),或使用位于九龙湾展贸径一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2楼1225室劳工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科办事处的柜位谘询服务。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亦有提供有关的资料。
完
2017年4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0分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