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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向领取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人士发放一次性额外款项的政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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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二○一七至一八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提及拟向符合资格领取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低津)的人士发放一次性额外款项。在《2017年拨款条例草案》通过后,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辖下的在职家庭津贴办事处(办事处)会调整电脑系统,以期尽早安排向合资格领取低津的人士发放有关款项。

  办事处发言人解释,「符合资格领取低津的人士」是指那些在适用期(即由通过《2017年拨款条例草案》的月份之前六个历月之始至通过《2017年拨款条例草案》当天)内提交申请的人士。如申请是以邮递方式提交,邮戳日期将被视为低津申请日期。

  政府呼吁新低津申请人或过往曾领取低津的人士但不属于「符合资格领取低津的人士」,在适用期届满前递交申请。

  额外款项相当于领取低津人士最近一次获批的低津申请中,获批月份的平均低津金额。有关金额因个案而异,视乎有关申请人的家庭组合、入息及工时。

  如有任何查询,可致电24小时热线(2558 3000)或使用位于观塘海滨道一百八十一号九楼办事处的柜位谘询服务或浏览低津的专题网站(lifa.gov.hk)。
 
2017年4月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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