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有关董事因迟付工资及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
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的七天之内支付一名雇员的工资,涉及款项合共十五万三千元。另外,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劳审处判令须支付款项的日期后十四天内,根据该判令支付款项给两名雇员,涉及款额分别约为十五万一千元及约六万三千元。
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所犯,故该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按照《雇佣条例》发放雇员的工资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5分
香港时间17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