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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订立禁蒙面法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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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研究发现,在公众集会和示威活动中戴着面罩的人士倾向相信自己遮掩了容貌,作出违法行为仍可逃避法律责任,因此较其他人有较大机会作出暴力行为及破坏他人财物,而且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较高和攻击对象牵涉更多无辜人士。据悉,某些海外国家已立法禁止国民在公众集会、示威游行及公众地方戴面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四年占领行动及去年二月旺角暴动事件的被捕人士当中,在涉嫌干犯有关罪行时戴着面罩的人数分别为何;当中最终有多少人因警方未有足够证据证明犯案者身分而未被起诉;
 
(二)警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否研究,「能够隐藏身分」这项因素会否令犯罪份子肆无忌惮作出更严重的暴力行为;如有,详情为何;
 
(三)鉴于在大型公众集会中,警务人员未必能够即时对违法人士作出拘捕,警方有否研究事后搜集证据的工作,有否因该等人士犯法时戴着面罩而变得更困难;及
 
(四)在旺角暴动发生后,当局有否研究立法禁止公众集会及示威游行的参与者戴面罩,并参考海外的相关做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克勤议员的提问,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在二○一四年非法「占领行动」期间,共有955人被警方拘捕,另外有48人于事件结束后被警方拘捕。他们涉嫌干犯的罪行包括非法集结、纵火、藏有攻击性武器、刑事毁坏、伤人、袭击警务人员、普通袭击、管有仿制枪械、盗窃、刑事恐吓、非礼、管有危险药物及管有第I部毒药等。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共有225人已经或正在经司法程序处理,其中有123人须承担法律后果。警方没有备存上述被捕人士在涉嫌犯罪时配戴面罩或以物件遮挡面容的人数。

  律政司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必须依据《检控守则》的指引。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并且符合公众利益,否则不应展开检控。会否检控的决定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警方没有备存上述被拘捕人士中最终不予以起诉的个案的个别考虑因素或情况。

  现行法律赋予警务人员查阅市民身份证明文件及核对可疑人士和被捕人士身分的权力。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条,警务人员如发现任何人在街道或公众地方行为可疑,有权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如该名人士戴有面罩,亦可以要求他脱下面罩核对身分。当嫌疑人被拘捕时,警务人员可要求该人脱下所戴的面罩,以确定其身分。

  若进行违法活动的人士没有遮挡面容,无疑他们可较易被辨认,或许警务人员会较易调查或搜证。然而,犯案时蒙面并不代表能完全规避警方的调查,例如,截至今年三月二十七日,有九人因旺角暴乱期间的违法行为而被定罪,当中有七人在犯案时有遮挡面容,其中三人被法庭裁定暴动罪成立,各被判处监禁三年。由此可见,任何人都不应以为蒙面后进行违法行为,便可逃避法律后果。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社会各界对订立禁蒙面法的讨论;我们也注意到社会对应否立法有正反意见。有支持立法者认为禁蒙面法可防止人藉蒙面作掩护而进行违法行为;而在示威或表达意见的场合,有关人士既然希望一己的主张得到聆听,理应让人知悉其身分,以示无所畏惧以及承担责任,包括言论责任及犯法的刑责。另一方面,反对立法的意见认为人们有选择是否掩盖自己面容的自由;而禁止示威者或表达意见人士蒙面,只会令他们更仇视执法者,使社会分化,对遏止暴力行为于事无补。

  政府对于订立任何新法例或修订现有法例,都必须小心研究及谨慎考虑法例对各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我们注意到有些欧美国家已订立类似法例。我们现正进行探讨,包括了解外国相关法例的条文、立法背景、规管范围、豁免情况、过往案例、相关判决及刑罚、有关法例如何在立法目的及个人私隐及其他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由于当中涉及的问题性质复杂及影响深远,有关探讨仍在继续。我们也会继续聆听社会各方面在这课题上的意见。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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