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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雇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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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萧伟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劳工团体代表向本人反映,因工伤亡雇员或其家属申索补偿的制度有许多不足之处,包括申索需时甚久、劳工处无权就涉及雇员工伤补偿的劳资纠纷作裁定,以及申索人需联络各相关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及法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每年因没有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而(i)被劳工处检控及(ii)被定罪的雇主数目分别为何;

(二)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劳工处向拖欠工伤雇员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及有关医疗费的雇主(i)发出书面警告及(ii)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以及(iii)该等雇主被定罪的数目;

(三)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劳工处接获关于工伤意外引致雇员丧失工作能力为期(i)超过及(ii)不超过三天的补偿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四)二○一○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劳工处接获关于工伤意外引致雇员丧失工作能力为期超过三天的补偿个案当中,(i)在一年内完成及未完成处理(及其原因)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ii)已完成处理的个案平均轮候判伤的时间和涉及的补偿金总额,以及(iii)损失的工作日数为何;

(五)二○一○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劳工处转介工伤雇员予法律援助署的个案数目为何;

(六)当局会否考虑赋权劳工处就涉及雇员工伤补偿的劳资纠纷作裁决;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会否考虑设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以取代现时雇主向获授权的保险公司投购劳保的安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每年劳工处处理因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条例》)的规定投购雇员补偿保险而经审结及被定罪的传票数目如下:
 
年份 经审结的传票数目 被定罪的传票数目
二○一五年 868 829
二○一六年 604 567

  劳工处没有备存有关传票所涉及的雇主数目。
 
(二)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劳工处处理因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时支付按期付款而经审结及被定罪的传票数目如下:
 
年份 经审结的传票数目 被定罪的传票数目
二○一四年 19 14
二○一五年 26 26
二○一六年 93 61

  劳工处没有备存上述被定罪的传票所涉及的雇主数目,以及因雇主没有按《条例》的规定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及医疗费而发出书面警告的数字。此外,由于没有发放医疗费并非 《条例》下可检控的罪行,劳工处没有相关的检控及定罪数字。

(三)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劳工处接获根据《条例》呈报的雇员补偿声请数字如下:
 
导致不能工作的时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超过三天︿ 39 072 38 386 36 923 36 420
不超过三天 16 096 15 531 14 994 15 134
总数 55 168 53 917 51 917 51 554
︿ 数字包括致命个案。

(四)在二○一○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劳工处接获根据《条例》呈报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的补偿声请中,于同年获得解决的声请数字、所涉及的补偿金额及损失工作日数总数如下:
 
  二○一○年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于同年获得解决的声请数字 27 063 25 537 24 909 23 740 23 054 22 538 22 156
所涉及的补偿金额
(百万元)
198.1 209.4 214.3 226.4 233.0 270.5 272.5
所涉及的损失工作日数总数 413 551 391 421 394 090 396 705 390 353 408 292 407 679
 
  在上述期间,每年劳工处接获根据《条例》呈报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的补偿声请中,没有于同年获得解决的声请数字如下:
 
  二○一○年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没有于同年获得解决的声请数字 15 563 15 515 15 588 15 332 15 332 14 385 14 264

  ​上述声请因不同原因而没有于同年获得解决,例如雇员的病假尚未结束、雇员正等候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评估或法院裁决等。

  雇员如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而该损伤有可能会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劳工处会在雇员伤愈或伤势稳定后,安排他们接受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的评估。评估按不同专科(主要涉及骨科及急症科)于医院管理局辖下的16间医院进行。由于不同医院的专科召开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由每周一次至每四周一次不等,雇员轮候时间会受有关安排影响。在二○一○年至二○一六年,雇员获安排接受评估的平均轮候时间如下:
 
年份 平均轮候时间(以星期计算)*
二○一○年 10
二○一一年 11
二○一二年 11
二○一三年 12
二○一四年 11
二○一五年 11
二○一六年 10
* 主要涉及骨科及急症科,其他专科的评估按实际需要而作安排。

  劳工处没有备存已完成处理的个案平均轮候评估的时间。

(五)在二○一○年至二○一六年呈报雇员因工伤引致不能工作超过三天的补偿声请中,有关雇员寻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的声请数字如下:
 
年度 雇员寻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的声请数目
(截至声请呈报年度的年底)
二○一○年 454
二○一一年 491
二○一二年 637
二○一三年 594
二○一四年 666
二○一五年 669
二○一六年 710

  雇员可能因不同原因而寻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劳工处没有备存单就雇员寻求法律援助的数字。如雇员的工伤病假不超过三天,也没有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应按《条例》直接向雇员发放补偿,劳工处没有就该类个案备存雇员寻求法律援助的数字。

(六)劳工处执行《条例》,以协助因工受伤或患上《条例》所订明职业病的雇员按《条例》的规定尽快获得补偿。如雇主或雇员任何一方就工伤个案提出争议,劳工处会详细审视个案,向雇佣双方解释《条例》的规定及索取与意外相关的详尽资料,并会就个案属工伤的可能性及关联性向雇佣双方提供意见。大部分争议个案可在劳工处的协助下获得解决。如个案仍未能解决,雇员有权提交个案至法院裁决,劳工处可协助雇员向法律援助署寻求援助。政府现时没有计划赋权劳工处就涉及雇员工伤补偿的劳资纠纷作裁决。

  自二○一六年五月起,劳工处已加强支援处理具争议的工伤个案,透过专责跟进、及早介入、主动联络雇佣双方及安排会面,促进雇主和雇员沟通,澄清争议事项,协助雇佣双方尽早解决分歧,以保障雇员的权益。

(七)现行的雇员补偿制度主要是在不论过失的大前提下,以《条例》为基础由雇主负责支付补偿。雇主同时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向获授权的保险公司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以保证雇主有能力支付《条例》给予因工受伤或死亡的雇员或其家庭成员的补偿,以及法院就普通法裁定的赔偿。中央雇员补偿基金的成本效益未明,而上述模式一直运作良好,现行制度较切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故现时不宜作出重大改变。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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