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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总署加强对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执管行动及收紧规范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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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情况,地政总署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公布加强执管措施及收紧处理「先占用,后规范」的申请(规范化申请),由即日开始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今日或以后(即三月二十八日起)开始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个案,署方一律不会接受占用人提出的规范化申请。换言之,署方不会给当事人机会透过规范化申请延续使用有关土地的情况,一经发现,占用人必须在法定执管通告的限期前停止占用及拆除搭建物,否则署方会考虑提出检控。
 
(二)对于今日以前(即三月二十八日前)已开始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个案,若占用人在署方发出的法定执管通告届满前提出规范化申请,地政总署会收紧处理申请安排,以防止投机取巧的人士透过提出申请拖延署方的管制行动。经收紧的安排包括:
 
(i)短时间内(目标为三星期内)决定是否受理:地政总署辖下各分区地政处在收到申请后,会尽快检视是否符合署方一直以来强调的基本条件,条件包括该政府土地基于位置、地形、面积等因素并不可以独立出租给其他人士(申请人除外);该政府土地在短期内没有其他用途(甚至未有订定长期用途);该申请属非居住用途;和申请用途是相关规划大纲图经常准许或属于可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用途。若未能符合这些基本条件,署方不会受理申请并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
 
(ii)对于获受理的申请会要求先付费:如规范化申请符合上述初步条件,分区地政处会先收取行政费和相等于12个月市值租金的一次性附有惩罚意味的费用。地政处在申请人缴交所有费用后才会进一步处理申请(包括谘询相关部门及完成所需评估)。申请人亦须同意在处理申请期间开始缴交按季收取并以市值租金计算的容忍费。不论获受理的申请最终获批核与否,所有已缴之费用将不会退还。
 
(iii)如申请经谘询相关部门及进一步考虑后最终被拒绝,地政处会恢复采取执管行动。
 
(iv)若占用人于今日或以后(即三月二十八日起)于该土地搭建新构筑物或扩大不合法占用面积,等同变本加厉,即使占用土地的情况属三月二十八日之前开始的旧有个案,地政总署亦不会接受占用人提出的规范化申请。

(v)署方亦会继续现行做法,在处理申请期间或发出短期租约时保留权利,按可能掌握的更多证据追溯容忍费至该占用人开始占用当日,而非单以占用被发现当日为起点。

  地政总署发言人表示:「从前署方于处理规范化申请期间并没有向占用人提出任何要求,但期间暂缓执管。由于处理申请需时,倘若申请人最终因申请被否决或因不同意署方提出的短期租约条款才终止占用,变相延续了无偿占用的时间。新的安排要求申请人先为未经批准而占用的行为付上一笔具惩罚意味的费用,同时及早于处理申请期间透过收取容忍费『起租』,确保占用人即使提出规范化申请,亦必须先为其未经批准而占用的行为付上代价。」

  发言人补充:「署方继续容许今日以前(即三月二十八日前)已开始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个案提出规范化申请,只是酌情安排,并考虑到若未经预告便突然全面取消提出申请的机会,无论对署方的执管工作或是对申请人都会构成压力。我们认为一方面收紧处理申请的安排,同时为申请的适用范围『划线』—即今日或以后新出现的非法占用只有执法而不再接受规范化申请,是较为务实的做法。」

  署方同时强调,规范化申请不一定获受理或批准,根据过去经验,大部分申请被拒绝,申请人仍然须停止占用并承担后果。

  另外,署方将会调整执管策略,除了按优次处理投诉或转介,亦会不时进行特别行动,集中人手重点打击牵涉较大面积的不合法占用土地个案,并公布行动结果,以增加果效。

  地政总署提醒公众,切勿未经许可占用政府土地。如因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而违反《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条例)第6(4)条,可被刑事检控。政府于二○一四年修订条例,调高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罚则,并引入每日违例罚款的制度,以加强阻吓作用。自修订二○一五年二月六日生效至今,地政总署已成功检控了45宗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个案。目前,署方正在就四宗个案向法院提出检控并检视另外19宗个案,若确认有足够证据,署方会尽快向法院提出检控。
 
2017年3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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