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强制以电子方式提交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的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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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公告》旨在使《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第4部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生效,该部规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上市法团的法团内幕人士及大股东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作出的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
这将令该等资料更适时地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现时,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可透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
此外,上市法团的法团内幕人士及大股东将无须再将其权益及淡仓通知提交予相关的上市法团。联交所会把其接获的通知提供予相关的上市法团。
为利便提交具报及报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现正修订提交时使用的表格,并计划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发布。现行法例规定须提交的资料的范围,将维持不变。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三月二十九日呈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完
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