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侮辱执法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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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警务处处长上月回应有关立法禁止侮辱执勤中警务人员行为的提问时表示,欢迎有多一条法例保障警务人员执法。此外,有不少市民指出,近年示威人士及违例驾驶者以粗言秽语侮辱及挑衅警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当局可引用哪些法例条文对侮辱执勤中警务人员的人士提出检控;过去三年的检控和定罪数字,以及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惩罚分别为何;被定罪人士是否包括参与二○一四年占领行动或去年二月旺角暴乱事件的示威人士;

(二)有否研究外国有关侮辱公职人员罪行的法例及近年的执法情况;若有,详情为何,以及会否将研究结果公开,以加深公众对有关问题的了解,为日后的立法讨论提供基础;及

(三)鉴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和《生死登记条例》订有条文,禁止任何人辱骂有关的公职人员,当局会否参考该等条文,订立禁止侮辱警务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行为的专项法例;若否,当局如何防止该等行为越趋猖獗?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公务员事务局后,我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订明什么行为超越社会规范,而破坏法律便应受到制裁。体现法治除了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条文和有效执法外,更需要人人有守法意识,身体力行。公职人员,包括纪律部队及非纪律人员履行职责,是为了保障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市民应享有的权利,绝非为了一己私利,也绝非故意刁难市民。

  一直以来,执法的公职人员皆以专业、中立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克尽己任,为市民服务。他们理应受到尊重,不应受到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然而,近年公职人员在执法时被市民任意辱骂、挑衅甚至发生肢体碰撞等事件时有发生,大大增加公职人员面对的工作压力和执行职务的难度,打击他们的士气和服务社会的热忱。凡此种种,绝非香港之福。

  现时,如果有人抗拒、阻碍或袭击执法的公职人员,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引用相关法例作出检控。例如《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订明,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六个月。由二○一四至一六年九月,共有189人因干犯有关罪行被定罪。《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条订明,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在保障警察执行职务方面,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b)条,任何人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定罪后,可处监禁两年。第39条亦订明,任何人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循公诉程序审讯定罪后,可处监禁三年。第40条亦订明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可处监禁一年。《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亦规定,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协助该执行职责的人员时拒绝协助,或意图妨碍或拖延达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虚假资料,以蓄意误导或企图误导警务人员,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至于其他纪律部队,包括入境事务处、香港海关及消防处皆有法律条文订明,任何人如对执行职责而行事的部队成员予以袭击、抗拒或阻挠等,即属犯罪,可罚款2,000元至监禁六个月不等。

  虽然现时有些法例,包括《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医院管理局附例》(第113A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机场管理局附例》(第483A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等禁止任何人在某些指定地点,如铁路处所、医院、公共车辆、机场、公园、体育场以及泳滩等地方辱骂他人、或使用不良、具冒犯性、令人反感或烦扰的语言,妨碍他人或使人不快,但针对议员关注的禁止侮辱执法公职人员的法例,涵盖面并不全面。

  近日,社会就应否订立「侮辱执法的公职人员罪」再次掀起热烈讨论。我留意到社会对于这个议题的意见分歧,甚至出现两极化。支持立法的意见多认为现时社会人心躁动,矛盾日多,执法的公职人员面对的压力日益沉重,政府应立法保障他们履行职务时不被任意侮辱;反对意见则为立法会令社会进一步分化,甚至限制市民的言论和表达自由,因而造成更多不必要的争吵和冲突。

  在政府方面,进行任何立法工作都要小心地作全盘考虑,包括正反意见、立法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罪行能否有清晰界定的规管范围、涉及的元素、有否可以接受抗辩的理由和可处的适当刑罚等。

  虽然现阶段政府未有计划就侮辱执法的公职人员立法,但对于是否需要立法,我们保持开放态度,会探讨可行性,并继续细心聆听各方意见。我们亦会搜集各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执法成效及遇到的问题等资料研究。若政府有立法建议,会谘询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

  主席,我重申,执法的公职人员一向是以不偏不倚的态度服务市民,理应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任意侮辱他人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是文明社会不接受的。我希望每个人都能理解和尊重执法的公职人员,自律守法,配合并支持他们的工作。

  多谢主席。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