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驻港部队车辆和人员的出入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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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任何人士驾驶车辆经各陆路行车通道过境,必须事先获运输署就该车辆发出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许可证)。此外,《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条第(1)(a)款规定,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入境事务人员)可向任何进入或离开香港的人士作出讯问,而被如此讯问的人,入境事务人员仍可规定他接受进一步的讯问;第(2)款规定任何人士如能使入境事务人员信纳他是军人(即根据第2(1)条所指非在香港聘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人员),则在抵达香港时或离开香港前,无须接受第(1)(a)款的进一步讯问。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驻港部队)车辆的过境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的许可证规定对驻港部队过境车辆是否适用;及
(二)入境事务人员现时有否检查驻港部队车辆过境时所载人士的身分;如否,原因为何;如有,有关的程序为何,以及入境事务人员会否对车辆内不属军人的人士采取行动;如会,所依据的法例或规则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保安局就提问的各部分综合回覆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香港驻军)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军法》)在香港履行防务职责。按照《驻军法》第七条,香港驻军的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香港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并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规例》)第三条,《规例》内有关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香港驻军所使用的车辆。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a)及5条,任何人抵达香港或在香港入境时,或离开香港前,入境事务处人员可向该人作出讯问,及/或就有关目的要求提交其他所需的文件及资料。《入境条例》第4(2)条订明任何人如能使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信纳他是军人,则在抵达香港时或离开香港前,无须接受该条第(1)(a)款所订的进一步讯问。入境事务处人员会按照《入境条例》的规定处理军人的出入境事宜。
完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