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分间楼宇单位租户的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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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答覆:

问题:

  有不少没有安装独立电表的楼宇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的租户向本人反映,业主向他们收取每度电力的费用,高于电力公司所定的电费率,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业主所持理由是电力公司采取渐进式收费结构计算住宅用户的电费;如果他们按各租户实际用电量所适用的电费率收取电费,所得款项总和不足以向电力公司支付以整个楼宇单位用电量所适用的较高电费率计算的电费。有关注团体曾要求各政府部门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得要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各政府部门在处理劏房业主滥收租户电费问题上的权责分别为何,以及跟进该问题的进展;

(二)政府可援引哪些法例对滥收劏房租户电费的业主施加惩处;会否考虑增加有关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会否规定电力公司就没有安装独立电表的劏房单位,采用划一收费率计算电费,以免劏房业主有借口向其租户滥收电费?

答覆:

主席:

  在获取其他相关决策局及两间电力公司,即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及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港灯)所提供的资料下,我综合回覆如下:

  两家电力公司均实行累进电费制度,这个收费架构适用于所有住宅用户。在二○一六年,中电和港灯的住宅净电费最高收费率分别为每度电2.01元及1.849元。至于「分间楼宇单位」,即问题提及的「劏房」,由于有多个租户共住一个住宅单位,并共用一个电力帐户和电表,因此同一单位内的分间楼宇单位的总用电量可能会较一般住宅单位为高,需要缴付的净电费较平均电费高。业主有否滥收电费要视乎该单位的总用电量而定,并非单纯比较平均电费。

(一)有关租务安排方面,《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香港法例第7章)(《条例》)规管业主与租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宜。《条例》并无规管业主与租客之间所协议收取的电费水平。业主与租客在订定租约时,应先行协议各项条款,包括租金和其他费用(例如水电费)的水平和计算方法。租约一经订定后,双方均须遵守有关条款。就书面租约范围以外的收费问题例如电费,业主与租客应根据任何已订的协议,包括口头承诺,进行沟通及协商。如有需要,租户可利用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提供的免费租务事宜谘询服务。

(二)如租户认为业主滥收电费并违反租约协议,在业主与租客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估价署可提供调解服务。如双方仍未能解决有关争议,便可能须循民事诉讼解决。

  业主向分间楼宇单位租户收取电费的安排并非单纯能源或电力问题,还牵涉到业主与租户之间的租约安排、楼宇结构等许多问题。因此立法规管及施加罚则并非解决业主与租户之间有关电费安排的适当方法。

(三)分间楼宇单位可能涉及法律和楼宇安全等问题,为这些单位订立与其他住宅用户不同的收费标准会有实际困难。另外,分间楼宇单位住户的经济环境各异,为他们订定与其他住宅不同的收费方法并不一定公平。

  为协助分间楼宇单位住宅,中电自二○一四年开始与社福机构、环保团体和电器业职工会合作和研究,探讨如何为获得业主同意而又符合标准的分间单位的住户,免费安装独立电表。港灯亦有研究如何为分间楼宇单位住户安装独立电表。

  另外,为协助有需要的人士,两间电力公司推出不同优惠措施,减轻他们的电费负担。例如港灯提供电费优惠计划,供合资格的长者、残疾人士、单亲家庭或待业人士申请,受惠人士可享有每个月最初二百度电费四折优惠,并且豁免电费按金及最低收费。另一方面,中电在二○一五及二○一六年推出「全城过电」计划,呼吁全城节能,同时将客户节省的用电,「过户」给弱势社群,捐赠予有需要的家庭,包括劏房租户等,减轻他们的电费开支。受惠人士包括综援户、独居长者、残疾人士、有需要的劏房住户及特殊学校宿生等。每个受惠单位可获300元特别资助以减轻他们的电费支出。

  多谢主席。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