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在工业大厦内使用排放不合标准的铲车被判罚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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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工业大厦停车场内使用排放不合标准的铲车搬运货物,一间进出口公司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规例》),被判罚款$2,500元。这是自《规例》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全面实施后首宗同类型的定罪个案。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环保署在去年八月调查一宗于葵涌葵乐街有铲车排放黑烟的投诉时,发现涉事公司使用的铲车不符《规例》订明的排放标准,亦未有在《规例》全面实施前向环保署申请豁免。环保署因此按《规例》检控该进出口公司。
发言人表示,为改善空气质素和保障公众健康,环保署已把两大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排放管制,包括受规管流动工业机械,如吊机、挖土机,以及非道路车辆,如上述铲车。根据现行《规例》,所有在香港使用的受规管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规例》订明的排放标准,并须贴上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方可于指明地点或活动使用,包括工厂范围、建造工地、货柜码头及后勤设施、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和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下的指明工序。
使用未获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即属违例,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提醒从事物流业、建筑或工业界的人士或承办商主管,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获发及贴上环保署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他并鼓励业界尽快取替旧款的机械,使用符合《规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改善工作处所的空气质素,以及减少对邻近环境造成的滋扰。
完
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