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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列为暂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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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局局长马绍祥以古物事务监督的身分,今日(三月十三日)宣布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五十三章)(《条例》),将位于新界屯门青山近石角咀村的红楼列为暂定古迹。

  这项宣布今日在宪报刊登,有效期为12个月。在这期间,该建筑物将根据《条例》受到严紧监管,包括禁止对暂定古迹进行任何建造、拆卸、移走、阻塞、污损或干扰的工程,除非取得古物事务监督的批准。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该宣布可给予时间让政府与业主商讨可行的保育方案,以及让古物事务监督全面考虑是否将该历史建筑宣布为永久性的「法定古迹」。

  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办)人员今日已在红楼张贴通告及发信,通知业主及合法占用人该建筑物已列为暂定古迹。

  《条例》下适用于对暂定古迹的监控,包括容许古物事务监督或其指定人士,可在取得合法占用人的同意或已给予合法占用人不少于四十八小时的通知后,进入该建筑物。

  古迹办人员将于短期内执行有关条文进入红楼视察,并评估近期进行的工程对该暂定古迹造成的影响。

  古物谘询委员会(古谘会)在二○○九年确认红楼为一级历史建筑,即「具特别重要价值而可能的话须尽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筑物」。鉴于近日在红楼内部进行的工程,古谘会在二○一七年三月九日支持古物事务监督将红楼列为暂定古迹。
 
2017年3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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