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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公布有限期恢复航空货运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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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处今日(三月十日)公布,航空公司可就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自香港出发的航班恢复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并公布日后计算货运燃油附加费的公式,以增加透明度。与此同时,现时航空公司不可征收客运燃油附加费的安排将维持不变。

  燃油附加费旨在让航空公司在燃油价格出现波动时,收回部分增加的经营成本。鉴于当时的燃油价格大幅下调,民航处在二○一六年二月及四月分别要求航空公司停止就由香港出发的航班收取客运及货运燃油附加费,直至另行通知。在要求航空公司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同时,民航处亦就燃油附加费的规管安排委聘顾问进行研究。

  民航处发言人指出,顾问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其实国际间已逐步撤销对燃油附加费的规管,以鼓励竞争,这与本港循序渐进地开放航空政策的理念相同。就考虑长远而言应否撤销对燃油附加费的规管,民航处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谘询持份者。鉴于油价在二○一六年一月至二○一七年一月期间已大幅上升近80%,对航空运输业界,尤其是以长期合约为主的货运业营运带来重大影响。为回应业界的关注,民航处现同意,作为有限期的安排,自香港出发的航班可以恢复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以保持本港航空运输的竞争力和维持本港作为国际航空枢纽的地位。

货运燃油附加费

  本港航空货运业大部分在香港国际机场运载的货物,都是以包板协议 (Block Space Agreement)为营运基础,一般签订的合约为期十二个月,当中有些甚至更长。换言之,业界已签订而仍然生效的长期合约中,用以计算运价的方程式仍然假定可以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在现时不能征收有关附加费的情况下,令运价的计算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容易产生混乱和影响业界。基于这个市场特点,顾问建议民航处可先有限期恢复货运燃油附加费,给予业界充分时间作安排,为长远可能撤销规管的开放政策做好准备,包括订立新的商业策略、与各地的顾客商讨新的合约条款及其他相应的法律、会计和付运工作等。

  民航处发言人表示,考虑了顾问研究的建议和业界的意见后,容许航空公司于二○一七年四月起就自香港出发的航班征收货运燃油附加费,为期至二○一九年年底。在此期间,民航处将会根据以下公式每个月订出燃油附加费的上限:

货运燃油附加费 =(当前布兰特油价(Brent Oil)- 46美元底价)x 每单位耗油量 x 80%回收率

  航空公司只能在当前布兰特油价高于底价46美元一桶时,才可就由本港出发的航班所运载的货物收取燃油附加费。46美元底价是二○一六年二月至二○一七年一月十二个月布兰特燃油的平均价。

  民航处发言人强调,处方根据公式所订出的水平,属航空公司可收取的货运燃油附加费上限,航空公司可自由根据其市场及商业策略,选择收取较低的燃油附加费,甚或完全不征收任何燃油附加费。据此,巿场将存在一定竞争空间。

  在新安排下,航空公司无须按月向民航处申请征收相等于或低于所公布的货运燃油附加费水平。为增加透明度,民航处会每月将当前油价及相对应的货运燃油附加费上限上载于处方网页(www.cad.gov.hk/chinese/cargo_fuel_surcharge.html#new),供公众查阅。

  有关计算公式的进一步资料载于附件。

客运燃油附加费

  根据民航处顾问的初步调查结果,有别于航空货运市场,长期合约在客运市场中并不常见。一般而言,航空公司会根据不同的市场策略,在全年不同时段推出不同价格的机票和产品,包括旺/淡季机票、单程/来回机票及机票加住宿套票等,反映客运市场的机票价格远较货运市场具弹性。因此,民航处决定现时航空公司不可向自香港出发的航班征收客运燃油附加费的安排维持不变,有待进一步研究规管燃油附加费的长远方向后,再决定下一步。

研究规管燃油附加费的长远方向

  在去年宣布航空公司须暂停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决定后,民航处委聘了顾问,研究国际间监管燃油附加费的做法和趋势,并且对本港的燃油附加费制度作出建议。在进行有关研究时,顾问亦曾谘询业界和相关的持份者。顾问研究及民航处的资料搜集显示,虽然国际的普遍趋势是逐步撤销对燃油附加费的规管,但各地的实际做法不尽相同,例如:
 
  1. 有个别国家的航空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营运成本和定价策略,在运价外,再收取独立的货运燃油附加费;或
  2. 有个别国家的航空公司目前不可以分开独立征收燃油附加费,但可以将有关成本在总体机票价格内反映。

  民航处认为虽然各地的实际做法不同,但整体原则基本上是增加透明度和鼓励竞争。民航处会考虑本地航空业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长远应否撤销规管燃油附加费及哪种具体安排最为适合。处方会在过程中特别考虑以下的重点:
 
  1. 新的机制应有助本港维持国际航空枢纽的地位;
  2. 航空公司应有足够的空间收回燃油的成本;以及
  3. 无论就货运或客运市场而言,应有足够透明度以保障消费者。

  民航处预计有关研究需时约一年,并会在研究完成后,就建议的长远方案正式谘询持份者,以订定相关的政策。

  有关新的货运燃油附加费机制的详细资料可参阅民航处网页: www.cad.gov.hk/chinese/cargo_fuel_surcharge.html
 
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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