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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长官选举结束后的选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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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今日(三月三日)刊载评论文章指行政长官选举结束后,有关选票会被运往内地检验指纹,以检查个别选举委员的投票选择。选举事务处作出以下严正声明:

  根据《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41J章)(《规例》)第56至59条,选举主任在根据选举法例宣布选举结果(或终止有关选举程序)后,必须随即将选票包裹和密封。选举主任会邀请候选人、选举代理人或监察点票代理人,在选举主任将有关选票包裹和密封及加以批注时在场监察。已密封及加以批注的选票包裹,以及有关选举文件,依据法例会由总选举事务主任负责妥为保存。除非是根据法庭在关乎选举呈请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所作出的命令,否则总选举事务主任不得准许任何人检查任何选票。
   
  根据《规例》,总选举事务主任须妥为保存选票及有关选举文件六个月,除非法庭在关乎选举呈请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所作出的命令另有指示,否则总选举事务主任必须在该六个月届满时立刻将该等选票和相关文件全数销毁。
   
  总的来说,综合以上的法律要求,所有选票和相关文件是由总选举事务主任负责妥为保存。除非是根据法庭作出的命令,否则其他人是不可以检查任何选票,而所有选票都会在限期届满时立刻全数销毁。
   
  选举事务处必须严正指出有关评论文章所述的传闻是毫无事实根据,亦是法律所绝不容许的。选举事务处亦重申,按照选举法例的规定,整个投票过程都是保密的。一如既往,选举管理委员会会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全力确保行政长官选举在公平、公开及诚实的情况下举行。
 
2017年3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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