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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6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条例草案》第73)条)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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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6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条例草案》的第7(3)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第一项修正案,以修正《条例草案》的第7(3)条。这项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提出。法案委员会对这项修正案表示支持。

  《条例草案》原有的第7(3)条,旨在为《消防(装置及设备) 规例》新增第7(3) 和7(4) 两个条文。其中,新增的第7(3) 条,旨在赋权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装置)可以对安装在订明处所,或是为该处所而安装的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进行检查及测试。另一方面,新增的第7(4) 条,则旨在赋权消防处处长或其授权代表,对安装在任何处所,或为该处所而安装的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进行检查及测试,以查验其安全性及操作状态的效能。

  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有委员关注到,在拟新增的第7(4)条,出现了「以检查其安全性及操作状态的效能」的字句,是否能够给予处长及其授权代表足够的弹性,并且会否在一些情况下,妨碍处长及其代表履行检测及测试消防安全装置或设备的职务。

  我们明白并感谢委员的关注。经与法案委员会讨论后,我们决定采纳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修正案,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7(4)条,删除「以检查其安全性及操作状态的效能」的字句,以确保消防处人员具备所需权力履行相关职务。

  代主席女士,我恳请议员支持我代表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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