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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行政长官行使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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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有不少国家或地区的首长不时运用权力特赦囚犯。例如,法国总统去年年底赦免了一名因长年遭丈夫严重暴力对待而枪杀丈夫的女子。上任美国总统在八年任期内共赦免了1 385名囚犯,当中395人为被判终身监禁的囚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亦订明,行政长官可行使职权「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另一方面,截至本年一月底,警方在二○一四年占领运动期间及之后共拘捕了1 003人,216人已经或正在经司法程序处理,其中有123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即81人被定罪及42人须签保守行为)。有意见指出,有不少参与占领运动的年轻人是为了追求理想而误堕法网,亦有小部分执法人员在受到挑衅下以不当方式对待被捕人士因而被定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行政长官会否效法其他地方的首长,赦免或减轻部分上述人士的刑罚;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12款,行政长官可行使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的权力。此项权力,一般被称为「特赦权」。《基本法》的条文并没有详细列明行政长官可在什么情况下行使此项权力。不过,由于行使此项权力,效果上是会对法庭所判决的刑罚作出变更,行政长官在决定行使此项权力的时候,会审慎及详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才作出赦免或减刑与否的决定。以下我简介几种情况。

  首先,行政长官可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减刑的决定。这委员会是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香港法律(第524章)而设立的独立法定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就一些被判无限期监禁刑罚或十年或以上长期监禁刑罚的人士,以及被判确定限期刑罚、而在定罪当日未满21岁的人士的刑期作出覆核。根据该条例第6条,委员会由8至11名获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组成,其中,主席和副主席必须为现职或曾任职原讼法庭的法官,其他成员则包括在不同领域具有专长和经验的人士,例如精神病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工商界等。根据该条例第11条,惩教署署长必须将被判上述刑期的在囚人士的个案,根据订明的时间表,转介委员会覆核。委员会在覆核刑罚时,会审慎处理每一宗个案,并详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在囚人士所犯罪行的性质、已服的刑期、是否已改过自新、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的影响等。当考虑过各相关因素而又认为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向行政长官建议以较短的确定限期刑罚取代该在囚人士原先的确定限期刑罚,或建议以确定限期刑罚取代有关人士的无限期刑罚。行政长官会审慎详细考虑委员会的建议,并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12款,作出减刑与否的决定。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根据《监狱规则》(第234A章)第148条第2款:「医生如认为任何囚犯继续留在监狱会有生命危险,或认为任何患病囚犯不会存活超过他的刑期,或完全或永远不适合在监狱服刑,则须以书面向署长提出建议,以便转交行政长官。」在这情况下,行政长官会考虑是否行使上述《基本法》条文的权力。
 
  第三种可能的情况,是由在囚人士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要求赦免或减刑。收到呈请后,当局会征询包括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等相关政府部门所提供的法律及专业意见,然后呈交行政长官作审慎及详细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12款,作出赦免或减刑决定。过去提出呈请的在囚人士曾经提出的理由,包括人道原因,或他在服刑期间曾为控方的检控工作提供实质协助等。
 
  至于议员关注行政长官会否赦免或减轻问题所提及的人士的刑罚,正如我刚才所说,行政长官会就每宗个案独立作出审慎详细考虑,但政府不会就个别案件作出评论。另外,依据惯例,在所有司法程序未完结之前,行政长官不会行使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的职权。
 
  多谢主席。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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