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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出租汽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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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运输业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有商人利诱未获发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的车主和司机,参与非法载客取酬活动(俗称「白牌车服务」),并藉提供优惠吸引乘客使用该类服务。网上平台、巴士站等充斥招揽司机提供白牌车服务和乘客使用该服务的广告,而该类服务被称为「泥鯭车」、「团载服务」 等,以图逃避监管。业界人士又指出,该类车辆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或会因其被用作非法载客而失效,令使用该服务的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欠缺保障。此外,而该类服务亦损害了合法经营的公共交通服务营运者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政府有否主动对上述网上及巴士站广告进行调查;如有,结果为何;有否采取措施遏止刊登该类广告;如有,详情及成效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何措施提醒市民使用白牌车服务欠缺保障,包括该类车辆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或已失效,以及该项服务不如公共交通服务般受监管,以致对服务不满的乘客投诉无门;及
 
(三)过去三年,政府采取了哪些执法行动,以遏止白牌车服务;会否加强有关的执法行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会否考虑修订法例,提高有关罪行的罚则?
 
答覆:
 
主席:
 
  就易志明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综合答覆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不得驾驶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另外,根据该条例第52(5)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的私家车。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现时市面上司机及乘客以智能电话应用程式或网上平台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以及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的情况,包括相关的网上及其他方式的广告和媒体报道。如发现怀疑个案,运输署会转介至警方跟进。在过去三年,运输署共转介79宗怀疑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的相关个案予警方跟进,当中7宗个案是关于网上平台或不同方式的广告,以及媒体宣传涉嫌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
 
  此外,警方会进行情报收集,以及对接获的转介和投诉个案展开调查和跟进行动,并按情况需要,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及采取适当检控行动。过去三年,警方曾就38宗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警方会继续留意私家车在未领有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情况下,透过智能电话应用程式等平台非法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并加强打击有关罪行。
 
  使用私家车作非法载客取酬、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非法载客取酬私家车的违例人士,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涉案车辆的牌照亦会暂时被吊销3个月;如属第二次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如就同一汽车再犯罪,则有关车辆的牌照会暂时被吊销6个月。我们认为现时法例已具有足够阻吓力,现阶段并没有计划作出修订。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相关的检控数字和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的情况,并视乎需要适时检讨相关罪行的罚则。
 
  除警方积极执法外,政府亦十分重视宣传教育。运输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包括在电台播放宣传声带、在运输署网页展示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样本,以及在公众地方张贴海报等,主要目的是加强向公众宣传在使用出租汽车服务时,需确保有关私家车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以及教育公众如何辨别已领有牌照的出租汽车。运输署在有关的宣传教育中,已同时提醒市民非法出租汽车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或已失效,市民若拟使用出租汽车服务,应先向营办商查询有关私家车是否已领有许可证,并在行程开始前检视该证是否有效。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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