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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富户政策」执行细节及为现居于公屋的家庭申请者引入冻结时段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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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出: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在今日(二月十四日)的会议上,通过修订「富户政策」的执行细节。与此同时,小组委员会亦通过为现居于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家庭申请者引入冻结时段的安排。
   
  面对持续上升的公屋需求,小组委员会认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应的同时,有必要同步检视如何更好地运用公屋资源,确保公屋资源能更聚焦地分配给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小组委员会在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的会议上检视了相关议题,并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

  小组委员会随后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的会议上通过修订「富户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公屋租户的家庭入息超过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或资产超过公屋入息限额100倍,便须迁离其单位;

二.在本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的公屋租户,不论其家庭入息或资产水平为何,均须迁离其单位;

三.在本港没有私人住宅物业,而家庭入息和资产未超出(一)项所指的入息或资产水平的租户,如家庭入息相等于公屋入息限额两至三倍之间,仍须缴交倍半净租金另加差饷;家庭入息相等于公屋入息限额三至五倍之间,则须缴交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须迁出公屋单位而有暂时住屋需要的住户,可申请暂准居住证居住于该单位,为期不得超逾12个月。在暂居期间,须缴交相等于双倍净租金另加差饷或市值租金的暂准证费,以较高者为准;

四.在公屋居住满十年的租户,日后在每两年的申报中,除申报入息外,亦须同时申报资产,包括申报有否于香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若租户拒绝申报家庭入息或资产,便需迁离单位。未住满十年的租户无须申报入息及资产,当房屋署接获举报,会进行调查。若证实他们在本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则不论其居住公屋年期,仍须迁离公屋;

五.所有成员均年满60岁或以上的住户、全部成员均領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的住户及持合租租约共住一单位的住户可继续获豁免于「富户政策」;及

六.经修订的「富户政策」将于二○一七年十月的申报周期开始实行。

  当时小组委员会认为,经修订的「富户政策」在执行上需小心处理,并要求房屋署进一步研究执行上的细节,及向小组委员会提交具体方案。因应委员的意见,房屋署检视了相关安排。小组委员会在今日的会议上进一步讨论了相关执行细节,并通过实施以下安排:
 
一.就申报入息及资产的安排:
(i)简化填写申报表的安排;及
(ii)以风险为本的方式对住户申报的资料进行抽查。

二.在计算资产限额时:
(i)扣除于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公务员长俸下收取的一笔过退休金;及
(ii)扣除因户籍内的家庭成员离世而收取的一笔过保险赔偿金和法定赔偿金,以及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所收取的危疾保险赔偿金。

三.若全部成员均正在领取社会福利署发放的伤残津贴的住户,可豁免于经修订的「富户政策」。若有成员(非全部成员)正在领取伤残津贴的住户,即使家庭入息或资产超逾相关限额,仍可继续居于公屋;但需按入息缴交相应的额外租金。不过,若住户在本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则即使有成员正在领取伤残津贴,仍须迁离公屋。

四.住户在符合以下情况时,房屋署助理署长级人员可酌情豁免「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
(i)通过法律的运作而获取私人住宅物业的权益;
(ii)但未能放弃有关权益;及
(iii)不能居于有关物业。

五.容许以绿表资格购买资助出售单位的住户,可继续按现行安排在接收所购买的物业前无须交回公屋单位,并可继续缴交现行租金。然而,若住户以白表资格购买资助出售单位或购买私人住宅物业,则不论有关物业是否已落成,房屋署均会向有关住户发出《迁出通知书》,要求交还其公屋单位。 
 
  另一方面,小组委员会在今日的会议上亦通过为现居于公屋的家庭申请者引入冻结时段的安排。
  
  与租住私人住宅(尤其是「劏房」)的申请者相比,现居于公屋的家庭申请者需获配另一个公屋的迫切性相对较低。小组委员会因此决定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若家庭申请者的申请表内全部成员均现居于公屋(无论是否居于同一公屋户或分别居于不同公屋),相关申请将被冻结一年。
   
  为免申请者在登记时刻意规避机制,小组委员会同意申请一经冻结,已引入的冻结时段不会因其后家庭成员人数的增减或成员注销公屋户籍而取消或调整。即使登记当天申请不受冻结,但日后若因申请者增减家庭成员或成员加入公屋户籍而导致符合冻结要求,这申请仍需被冻结一年。
   
  按现行政策,配额及计分制下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若转为家庭申请,他们在配额及计分制下已轮候的时间可获计算入其家庭申请内,但以半数计算,并以不超过18个月为限。小组委员会同意,若非长者一人申请转为家庭申请时,若他们按现行政策不被计算的轮候时间不足一年,而其家庭申请又因新措施而需被冻结,则其家庭申请会被进一步冻结,以达至总共一年的冻结期;若他们转为家庭申请时不获计算的轮候时间已达一年或以上,则其家庭申请不会被进一步冻结。反过来说,若一个家庭申请在登记当天已被冻结一年,而其中一名现居于公屋的成员其后转为非长者一人申请,这一人申请则会继续按配额及计分制下的要求被扣减30分。不过,在计算这一人申请在配额及计分制下的轮候分数及年龄分数时,将会以他/她在之前家庭申请未冻结前的登记日期为依据。
   
  在实施冻结时段措施前已获登记轮候的申请者,不会受新措施影响。「高龄单身人士」、「共享颐年」及「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的申请亦可获豁免。为免豁免机制被滥用,小组委员会同意若申请者以一般家庭类别申请时已因新措施而被冻结一年,其后即使转为以「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申请,早前的冻结时段亦不会因此而取消。
   
  房委会发言人说:「上述安排不会在短期内缩短公屋平均轮候时间(注),《长远房屋策略》下的供应主导原则仍是解决公屋供求问题的不二法门。但面对持续上升的公屋需求,我们有必要检视能否更妥善分配公屋资源予较有迫切需要的申请者,并使相关政策更公平。」
 
注:轮候时间是以公屋申请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直至首次配屋为止,但不包括申请期间的任何冻结时段(例如申请者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规定、申请者正等待家庭成员來港团聚而要求暂缓申请、申请者在狱中服刑等)。一般申请者的平均輪候时间,是指在过去12个月获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请者的輪候时间平均數。
 
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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