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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占领行动」的检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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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君尧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答覆:
 
问题:

  政府于去年三月二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警方在二○一四年「占领运动」期间,共拘捕了1 003名涉嫌干犯各种罪行的人士。截至去年一月三十一日,有216人须面对司法程序,占被捕人数约百分之二十二;有182人的司法程序已完成,而其中有116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占被捕人数约百分之十二。在这116人当中,74人被定罪,占须面对司法程序人数约百分之三十四,另有42人签保守行为。有舆论认为,律政司的检控工作进展缓慢,而相关的检控率和定罪率亦颇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律政司在进行上述检控工作时有否遇到困难;如有,详情为何;有何措施可加快检控工作;有否就完成处理余下未提出检控的个案制订时间表;如有,详情为何;
 
(二)与上述被捕人士相关的最新检控率和定罪率为何;被定罪人士的最新数目,并按他们被判刑罚的类别(包括监禁及社会服务令)及按刑罚的轻重列出分项数目;及
 
(三)针对占领运动三位发起人及其他鼓动者的检控工作进展为何?

答覆:

主席:

  「占领行动」是香港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律政司完全明白香港社会关注如何处理「占领行动」期间涉嫌违法人士的刑责问题。事实上,律政司与警方一直积极跟进,务求恰当地处理相关事宜。
   
  在回答三项的具体问题前,有必要先厘清若干基本概念。我留意到何议员在问题首部分,列举及比较被拘捕的人数、被检控的人数、以及被定罪和签保守行为的人数。我恐怕这类比较不具参考价值,甚或可能引起误会。原因是,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警务人员进行拘捕、律政司决定应否检控、以及法院决定被告人士的刑责时采用不一样的标准∶
 
(一)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条,只要有合理怀疑,警务人员便有权对相关人士进行拘捕。 

(二)律政司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则必须依据《检控守则》的指引。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并且符合公众利益,否则不应展开检控。 

(三)法官则只会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会裁定被告罪成。 

  由于适用的标准有异,被捕人士不被检控并不必然代表警方错误进行拘捕,亦不意味检控人员失职,应检控而不检控。同样地,由于法院定罪的门槛比提控的标准为高,而且在审讯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检控人员不可能预知或控制的变数,因此即使部分被告最终被裁定无罪,亦不代表拘捕或检控决定有错。

  就何议员第(一)项及第(三)项提问,律政司综合回答如下∶

  「占领行动」衍生的刑责问题,确实带来相当的挑战。除原有的检控工作,律政司刑事检控科须同时处理在「占领行动」期间发生的众多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的案件。

  自大约二○一四年十二月起,刑事检控科的同事已开始与警方进行沟通或举行工作会议,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警方的调查及搜证等工作。其间就个别完成调查的事件,律政司在合适情况下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就216人展开司法程序。

  此外,直至去年八月,警方向律政司就另外287名被捕人士合共提供大约335份调查报告、300份证人口供、130小时录像影片、以及大约80份非录像证物。在详细考虑警方提供的资料及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后,律政司于去年年底向警方就上述287名被捕人士提供详细书面法律意见,当中包括可能涉及扮演主导角色人士的个案。据律政司了解,警方现正就律政司的法律意见作出跟进。由于有关的刑事程序仍在进行中,现阶段律政司不适宜在这方面作更具体评论。

  由于被拘捕人士数目众多,涉及的证据繁多,刑事检控科的同事须花大量时间去研究和审视相关资料及有可能出现的法律或技术问题,例如负责同事需要用相当长时间审视录像证据、考虑其「可接纳性」等证据法上的问题、分析每件事件的个别情况,以及就每名相关人士的适当处理方法提供法律指引。此外,除非相关事件可先行独立处理,「占领行动」涉及的众多事件往往环环相扣,不可将个别被捕人士作「斩件式」独立处理。反之,律政司有必要就众多名被捕人士作整体通盘考虑。

  为了更有效地处理「占领行动」的案件及确保一致性,刑事检控科在原有负责「公众秩序活动」案件的小队的基础上,于二○一五年年初成立一个专责处理「占领行动」案件的小组,成员包括不同相关组别的成员,由原本专责处理「公众秩序活动」的检控人员带领。

  就第(二)项提问,律政司的回答如下∶

  在二○一四年「占领行动」期间,共有955人因涉嫌干犯不同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另外有48人于事件结束后被警方拘捕。截至二○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共有216人已经或正在经司法程序处理,其中有123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即81人被定罪及42人须签保守行为)。

  被定罪人士的罪名包括非法集结、纵火、藏有攻击性武器、刑事毁坏、伤人、袭击警务人员、普通袭击、管有仿制枪械、盗窃、刑事恐吓、非礼、管有危险药物及管有第I部毒药等。被定罪人士的判罚包括监禁2日至10个月、感化令12至15个月、社会服务令80至180小时、戒毒所治疗及罚款300至6,000元不等。

  主席,律政司会继续跟进「占领行动」的刑责问题,亦会恪守其宪制责任,以中立、专业和非政治化的态度处理相关检控工作。

  多谢主席。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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