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一题:驻港领馆人员同性婚姻配偶或民事结合伴侣来港逗留的便利措施
************************************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政务司司长办公室于去年六月通知多个外国驻港领事馆,政府会实施一项新措施,允许持有外交/官方护照的外国领事人员的同性伴侣(领事同性伴侣)在港逗留,直至该人员离职为止。然而,现时香港居民的海外同性伴侣并不获准以受养人身份在港逗留。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上述的差别对待不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措施的详情为何;现时有多少人循该措施获准在港逗留,并按涉及的领事馆所属国家列出分项数字;

(二)领事同性伴侣在港是否享有作为配偶的所有法律权利(例如签署配偶接受手术同意书及领取身亡配偶的骨灰);

(三)上述措施对什么级别的领事人员适用;按该项措施申请在港逗留的人,须否证明已经与有关领事人员订立同性婚姻/公民缔结关系;及

(四)政府是否基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等法律文书赋予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制订上述措施;如是,详情为何;如否,政府给予领事人员该项特权的理据为何;政府会否考虑将该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展,以包括香港居民的海外同性伴侣?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就提问综合答覆如下: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均须申请签证。现行容许配偶以受养人身份來港的入境政策,是基于一夫一妻制及夫妇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概念,以符合香港法例。

  为了促进国际社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和谐关系,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二○一六年六月推出措施,以便利各国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领馆人员(驻港领馆人员)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或官员护照的同性婚姻配偶或民事结合伴侣来港逗留。在有关便利措施下,有关驻港领馆人员所属的领馆须就有关入境申请发出照会,并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文件及有关驻港领馆人员在港任期等资料,以便入境处考虑批准其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或官员护照的同性婚姻配偶或民事结合伴侣在有关驻港领馆人员在港任期期间来港逗留。上述便利措施属行政安排,并不代表申请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认可为有关驻港领馆人员的配偶,对现行法例下各项权利没有影响。此外,上述便利措施并不适用于驻港领馆人员持普通护照的同性婚姻配偶或民事结合伴侣。上述便利措施与以受养人身份來港的入境政策无关。

  在二○一六年六月至十二月期间,共有三名人士经上述便利措施获批准来港逗留。列出与该等人士相关的驻港领馆并不适宜。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