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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业主向不适切居所租户收取电费及水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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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小丽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调查报告显示,逾八成居于不适切居所(包括俗称「劏房」的分间单位、笼屋、床位、板间房或天台屋)的租户在业主没有为他们安装独立水电表的情况下,遭业主滥收水电费。受访的租户向业主缴交的水电费中位数分别为每立方米12元及每度电1.5元,均高于用水和电力用量累进式收费机制下的最高收费率。调查结果又显示,用水和能源的高开支对该等租户生活的各方面(包括身心健康及儿童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统计处会否尽快在定期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中,加入搜集不适切居所租户每月的水电费开支及其分别占总开支的百分比的有关数据;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两间电力公司(两电)制订的《供电则例》订明,客户未获得电力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取自电力公司的电力转售予第三者,否则电力公司可停止向有关客户供电,是否知悉两电会否调查客户在未经其同意下向不适切居所租户转售电力图利的情况,并按《供电则例》采取跟进行动;如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会否立法就该等行为订定罚则;如会立法,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水务设施规例》(第102章,附属法例A)第47条订明,任何人未经水务监督书面许可,不得出售来自水务设施的用水,政府会否修订法例提高违反该条文的罚则;如会,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政府会否立法规定(i)不适切居所的业主必须为其租户安装独立的水电表,或(ii)该等租户只要持有住址证明而无须取得其业主同意,便可自行向水务署和电力公司申请安装独立水电表;如会,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在第(四)项所述法例订立前,政府会否推行临时措施,以确保不适切居所租户不会被业主滥收水电费;如会,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按照《管制计划协议》,当燃料价条款帐录得盈余时,两电须向客户提供燃料价折扣予客户以降低净电费,但不适切居所租户往往因并非登记电力客户而无法受惠于该项折扣,当局会否立法规定两电须把折扣款项直接发放予电力最终用户(包括不适切居所租户);如会,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于两电曾推出协助基层人士的电费优惠计划,当局会否在日后与两电签订的新《管制计划协议》中加入条款,规定两电须为不适切居所租户实施电费优惠计划;如否,原因为何;及

(八)当局会否在关爱基金下设立能源开支津贴计划,向有需要的家庭(包括不适切居所租户)提供水电费开支津贴,以纾缓该等家庭的经济压力;如会,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获取其他相关决策局及两间电力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下,我综合回覆如下:

  在二○一六年,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和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港灯)的住宅净电费最高收费率分别为每度电2.01元及1.849元,较问题指出受访租户向业主缴交电费中位数每度1.5元为高。

(一)政府统计处进行「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全港劳动人口的就业、失业及就业不足情况的资料,并须每月尽快发布有关的统计数字。为免影响数据的发布时间,政府统计处认为不适合通过该项统计调查额外搜集水费、电费等住户开支的资料。
 
(二)根据两间电力公司与客户签署的《供电则例》,除非事先获得电力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客户不得把取自电力公司的电力转售予第三者。若收到转售电力及滥收电费举报,电力公司会跟进及进行调查。若有确实证据证明客户涉及转售电力予第三者,电力公司会要求有关客户停止违反《供电则例》的行为,并会根据《供电则例》采取适切的行动,在警告无效情况下,可考虑基于单位违反《供电则例》,终止供电。但在采取行动前,电力公司亦会考虑截断供电会否令不适切居所租户成为最终受害者,得不到电力供应。
 
  《供电则例》是两间电力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条款,两间电力公司均为私营机构,通过立法执行这些合约条款并不恰当。
 
(三)《水务设施规例》(第102A章)第47条的条文如下: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水务监督书面许可,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来自水务设施的用水。

(2)第(1)款不适用于向下列的人收回用水费用的内部供水系统用户:
(a)占用设有该内部供水系统的处所的人;及
(b)在该处所内使用经由该内部供水系统供水的人。」

  根据《水务设施规例》第51条,任何人违反第47条作出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现时为一万元。政府现时没有计划修订有关罚则。然而,按第47(2)条,业主可向租户收取在其处所内部供水系统供应给租户的用水费用。该等费用除水费外,亦可包括其他相关费用,例如业主用作维修保养内部供水系统的费用等。业主与租户可透过租住合约的条款厘定相关费用。

(四)在电力供应方面,电力公司为用户安装独立电表,必须要得到业主及大厦管理人同意,而单位必须要符合有关的先决条件及安全标准,例如单位设有独立门户,以及独立电力装置及其他设施能符合《电力条例》(第406章)规定的安全标准及电力公司《供电则例》的要求。若租住单位为分间单位,由于原本单位已设有电力装置及独立电表,必须先获得单位业主同意改动现有的电力装置,以符合《电力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及《供电则例》的要求,才可安装独立电表。此外,电表必须接驳至供应大厦电力的上升总线,并且安装在大厦的公共地方,以便电力公司人员抄读电表。因此分间单位租户在申请安装独立电表前,必须要在大厦公共地方找出安装电表的位置,亦要得到大厦管理人同意腾出空间安装电表。基于不同的环境限制和安全考虑,强制规定为不适切居所租户安装独立电表并不可行。

  至于安装水表,若有关居所有正式的邮寄地址,确保水务署函件例如通告和水费单等可寄达,住户便可向水务署申请安装独立水表,水务署于审批申请时会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 该处所是否设有能够不需经由别人占用范围的通道进入,以确保一旦它的内部供水系统出现任何问题时,水务监督便可直接进入进行检查及其他相关职务;
  • 该处所是否设有妥善的排水系统,以确保它不会因内部供水系统故障而引致水浸问题;及
  • 该申请是否符合《水务设施条例》要求,例如申请人需要保证承受保管与保养内部供水系统的责任,提交有关该内部供水系统的建议等。
 
  水务署设有既定程序处理水表的申请,无需另行立法规定。
 
(五)业主与租户在订定租约时,应先行协议各项条款,包括租金和其他费用(例如水电费)的水平和计算方法。租约一经订定后,双方均须遵守有关条款。就书面租约范围以外的收费问题,业主与租户应根据任何已订的协议,包括口头承诺,进行沟通及协商。租户可利用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供的谘询服务,该署在业主与租户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亦可提供调解服务。

  业主向不适切居所租户收取电费的安排并非单纯能源或电力问题,还牵涉到业主与住户之间的租务安排、楼宇结构等许多问题。立法规管收取电费安排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法。

(六)电费每年作调整后,业主会否增加或减少租户的电费视乎租约的安排,这主要涉及业主与租户间的合约,政府不宜作出干预。

(七)两电的电费优惠计划范围是两电各自的商业决定。事实上,两电已推出不同的优惠计划协助社会上有需要的人士如长者、残疾人士等,以减低他们电费的负担。中电在二○一五及二○一六年推出「全城过电」计划,将参与用户所节省的用电,捐赠予有需要的家庭,包括「劏房」租户等,减轻他们的电费开支。

  政府与两电商讨新的《管制计划协议》时,会考虑可否为有需要的用户提供进一步协助。

(八)关爱基金(基金)过去曾收到向劏房住户提供能源补贴的建议,而基金专责小组亦曾就有关建议作出讨论,其中有委员关注到这类津贴或会刺激相关业主提高能源收费,最终令相关住户未能受惠。基金会继续考虑公众和持份者的意见,推出新援助项目,支援弱势社群和基层家庭。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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