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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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九日)在二○一七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尊贵的嘉宾:
我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藉此一年一度的典礼,律政司司长、律师会会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和我得以聚首一堂,发表我们对香港的法律事宜的看法。这也是一个重要及合适的场合,让我对香港社会具重大意义的法律事宜发表意见。身为政府首要法律顾问的律政司司长,以及作为法律守护者的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在此场合就此等事宜发言亦十分重要。个中的意义在于能有助加深社会大众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诚然,在香港的法治及法治的实际彰显方面,亦即是实际执行司法工作时,司法机构担当重要的角色。然而,尽管司法机构担当关键的角色,但司法机构并非唯一与推动法治息息相关的机构。政府以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在维护法治方面亦同样举足轻重。事实上,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和所有机构都应该理解及奉行法治。
法律的目的在于便利社会的运作,若社会复杂如香港者,则更需要法律使其运作健全畅顺。此外,法律亦旨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和睦共处。此乃社会上对法律的概念的固有看法,亦隐含于《基本法》之中。任何关乎香港法律的讨论,皆以《基本法》为起点。
多年来,很多人(包括我本人)一直提倡一个简单的概念,即法律的真谛在于不单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要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这点或许有助理解「社会」的含意。法庭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关于公法的案件时,亦是以这个概念为处事的基础,因为这类案件经常出现各种不同利益互相角力的情况。
这个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的处事手法(即不单尊重个人权利和利益,也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亦蕴藏于《基本法》里:
1. 第四条(《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的其中一条条文)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肩负的责任乃保障所有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此处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涵盖本港每个人和每个机构。
2. 第三章的标题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此处所指的居民是香港居民。本章共有十九条条文,除却一条条文,其他所有条文皆列述各种权利。不过,有一条条文说明居民应负的义务。第四十二条订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法律的义务。此等法律当然包括赋予他人经确立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 此等权利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述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平等权利: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换言之,在香港施行法律时,法律必须平等地施行;例如,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均须予以尊重。《香港人权法案》在开首第一条即再次确认此项平等权利,并在第二十二条再予以重申。《香港人权法案》乃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权利以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而该国际公约则是凭借《基本法》第三十九条适用于香港。《香港人权法案》是载于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大家在讨论我们法庭各方面的工作时,务须牢记我刚才提及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权利和利益的处事手法,以此作为相关背景。近来广受公众关注的公法案件,并非本港法庭工作的全部。事实上,法庭处理的众多案件当中,受公众关注的案件仅占极少部分。我们法官审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有关刑事法、家事法、商业法、物业法、人身伤害法及其他范畴,这是我们法庭日常工作的实况。
然而,较受公众关注的公法案件是说明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的处事手法是如何运作的最佳例子。此类案件通常是以申请司法覆核的形式进行,往往牵涉不同类型的公众利益,而且此等利益不时互有冲突。涉案的个人或群体通常希望自身的权利或利益得以伸张。多年以来,法庭处理这类案件的例子不胜枚举,涉及多个范畴,例如:言论自由、示威自由、婚姻自由、社会福利或选举等。重要的公法案件每年皆有,它们或是引起公众注目,或是引发争议;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有助社会大众体会法治的实际运作,同时亦考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以下两个关于司法机构的问题是社会大众一再提出的:
1. 我们的法庭和法官如何履行其职责;及
2. 司法机构有否克尽其作为法治主要守护者的首要责任,捍卫法治?
一如以往,香港法庭在过去一年处理不少重要的公法案件,当中许多备受关注。这些案件的结果引来纷纷热论,有时更引发激烈的讨论。时而有一些来自不同界别的人士及团体出言批评法庭,只因案件结果不合其心意。诚然,法庭及法官不会、亦不应免除于受批评。我完全认同市民有权评论法庭的工作,但我当然希望这些评论,不论褒贬,均是有理可据和慎重的。
了解法庭的处事方式对这方面的讨论至为重要;而讨论的起点正是我先前已经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终审法院大楼正面外墙顶端耸立着一座代表公义的宏伟雕像,许多人对此习以为常而视为理所当然。该雕像是古希腊的泰美斯女神(即罗马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泰美斯女神蒙上双眼,一手持代表司法量刑尺度的天平,另一手持长剑。这些司法工作的象征,人们往往不以为意。环顾世界各地,多不胜数的法律机构均以泰美斯女神作为公义的象征。然而,鉴于其意义重大,我们不妨反覆思考其中含义,以免在讨论法律之时有所忽略。
蒙上双眼是代表法庭处理案件时不会理会出席的诉讼各方的身分。在法庭里,无论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会因为他们/它们是什么人或什么机构,也不会因为他们/它们代表什么利益或团体,而享有优势或遭受不利的对待。这也就是我刚才强调的平等概念的体现。法庭内,没有人会单纯因为其地位而处于优势,这点不难领会。然而,在法律面前,没有人应因为他本身是什么人或他所代表的利益或团体而遭受不利的对待,这一点却往往未如上述那一点般为人所理解。
过去一年多,我偶尔收到公众人士的投诉,批评法庭处理某些案件的方式。他们有些是不满法庭没有将被告人定罪,或者即使被告人被定罪,他们仍认为法庭判处的刑罚太轻或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不满法庭定罪的判决或认为判刑过重。不论此等批评或评论的动机为何,我们必须紧记法庭的处事方式。即使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及讨论的案件,法庭对待诉讼各方的方式与对待任何其他种类的案件的诉讼各方的方式完全一样。法庭不会认为此等案件比其他案件有较高的价值,或者有任何分别,所以对此等案件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应用法律原则和运用法律程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在控方基于呈堂证据将其案情证明至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被告人方会被定罪。定罪后,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法庭根据已经确立的量刑标准和众所周知的量刑原则作出的,不会因为被告人的身分而有所扣减或增加。假若定罪或无罪的判决有不当之处,或判处的刑罚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设有上诉机制,可以就判决上诉至终审法院。
泰美斯女神右手所持的天平代表公平。我之前提及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的处事手法,若从此角度诠释公平这个概念,即代表法庭面对不同观点时,有时必须权衡轻重。在天平上衡量各种不同的因素,以达致平衡的观点,这是法庭处理日常工作时采用的方法,并不限于我提及备受关注的案件。以法庭量刑为例,它会在天平上衡量各种不同的因素,包括罪行本身、被告人的犯罪纪录、被告人的年龄、为公众利益而施以阻吓的需要,以及其他因素。在公法案件中,法庭考虑个人权利的价值和重要性时,有时亦要考虑广泛的社会利益,即其他人的权利与利益。为了使天平平衡,有时会给予某些因素多些比重,有时则少些。在此权衡过程里,法官的技巧和专业水平至关重要。
法官在执行司法工作中担当关键的角色。法官的角色具关键性,原因在于他们肩负行使司法权的宪制责任。《基本法》有三条条文提及「独立的司法权」。行使司法权的意思是法庭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权作出具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判决,例子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有权施加刑罚(包括监禁),而在民事案件中,则可作出有经济后果的命令。在公法的领域中,如法例或行政行为被证实有违宪法原则,法庭甚至有权将其作废。泰美斯女神左手所持之长剑,正代表法庭拥有的这些重大权力。
由全体法官肩负的宪法责任和职务有时是颇为沉重的。我们的法官需面对压力,但压力并非来自外界或他人。香港的司法独立,法庭严格及只是依照法律及法律精神处理案件。法官的压力当然是来自每日面对的繁重工作;但除此之外,法官真正的压力源于法官须作出正确判决的责任。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对复杂的商业纠纷作出裁决,以及在公法案件中在各种合法利益之间达致公正妥善的平衡,这些工作皆为压力的来源。再者,当法官的判决会有重大深远的影响,法官思量如何判决方为正确时,亦会感受到压力。许多人(包括终审法院前任首席法官及本人)经常强调法庭只会裁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亦只会考虑案件在法律上是否有充足理据。此说法固然真确,但我们必须承认法庭的判决有时会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层面带来重大影响。
对社会大众和法庭而言,我们须尽力使司法人员的质素能维持于最高水平,这点极为重要。这是我出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来一直致力达成的主要目标之一。过去数年,我们在招聘法官方面遇到困难,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这个级别尤为严重。无论如何,我们仍须维持司法人员的质素于高水平,绝不可妥协。身为司法机构之首,我一直认为宁可法官数目不足,也不能对法官质素的要求作出妥协。
《基本法》订明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这并非单指法律才能和经验(虽然两者显然包括在内);它同时强调法官在履行其宪法责任时,必须心存对社会的使命感。这正是法律执业者在其事业昌盛有成之际仍愿意加入司法机构的重要原因。最近一份本地报章的报道指出,私人执业律师的收入与法官的收入(即使包括福利在内)差距甚大。由此可见,成功的法律执业者选择出任法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服务市民和回馈社会;我认为就某些执业者而言,这可能是其加入司法机构的唯一真正原因。他们在事业已达或即将达到事业顶峰之时,甘愿接受大幅减少的收入,这正是他们的志愿的明证。至于出任与区域法院同级及以上级别的法庭的法官者,更须承诺于法官任期结束后不再从事私人执业。此一独特规定亦同样能彰显这些法官的决心。据我所知,此种限制并不见于任何其他专业界别。这意味着实际上,法律执业者一旦出任法官,将不能重返执业,而这法律专业是他们过去苦读钻研、经年耕耘所建立的。对此,我们可更深切理解,离开执业加入司法机构,其背后意义重大。
为在某程度上解决招聘法官的困难,尤其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级别遇到的困难,我欣悉政府已因应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建议,同意有关调整法官薪酬及改善服务条件的建议方案。多年以来,对于司法机构在资源上的需要,政府与常务委员会一直给予支持,对此,我极为感激。政府将于适当时候把建议方案提交立法会考虑。
我们生活和工作于一个复杂的社会。从诉诸法庭的各种法律纠纷的性质来看,其复杂性可见一斑。在这些纠纷当中,部分是我刚才提及的备受关注,及可能对政治、经济或社会方面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我重申应从正确的角度审视此等案件。法院处理此等案件的方式与处理任何其他案件的方式并无分别,即法庭同样会严格依照法律和法律原则来处理。我们的法官,即是每年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中出现在各位眼前的法官,都是向他们服务的社会负责的。我可以向社会所有市民保证,每位法官均将继续全心全意,毫无保留地履行其宪法责任和职务。
最后,我谨此祝愿各位和家人于二○一七年和鸡年身心康泰、喜乐满怀、诸事顺遂。谢谢各位。
完
2017年1月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