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总署检讨优化宾馆发牌措施成效及发出补充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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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旅馆的安全和管理,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在二○一五年底推出三项优化发牌制度的措施,并发出「《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新发牌规定指引」(「指引」)。新措施已实施一年,民政总署在检讨措施的成效后,认为运作大致畅顺。

  就要求持牌人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及宾馆持牌人须在其宾馆的宣传品/广告中清楚注明所获发的牌照类别这两项优化措施,业界均能符合。

  就持牌宾馆须设立24小时有职员当值的接待柜台的要求,「指引」容许申请人按实际情况提出替代方案。民政总署收到申请人提出不少创新方案,充分利用科技如闭路电视及其他通讯方式以符合这项要求。民政总署经考虑后乐意接纳建议,及鼓励业界遵行有关规定。现进一步提供「设立24小时有职员当值的接待柜台补充指引」(「补充指引」),以供业界参考。

  「补充指引」订明申请人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24小时直接联系方法和有效监控宾馆情况的方案,并须于接获入住人士的要求后大约20分钟内抵达现场提供协助。详情可浏览牌照事务处(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

  民政总署在二○一五年十二月推出三项优化发牌制度的措施,包括:

(一)所有持牌人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投保额为每宗事故提供不少于1,000万元的弥偿限额;
(二)持牌宾馆须设立24小时有职员当值的接待柜台;及
(三)牌照处会按照处所的核准用途发出「酒店」、「宾馆(一般)」、「宾馆(度假屋)」及「宾馆(度假营)」四类不同牌照。宾馆持牌人须在所有关于其宾馆的宣传品/广告中清楚注明所获发的牌照类别,以便旅客识别。



2017年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