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管理及经营无牌旅馆者被判罚
*************
  一男两女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触犯《旅馆业条例》。该名男子被判监禁十四日,缓刑十八个月及罚款3,000元。一名女子被判监禁四个星期,缓刑十八个月及罚款4,000元,另外一名女子则被判罚款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五月及六月分别巡查位于旺角新填地街、山东街及尖沙咀弥敦道三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时租或日租形式租住上述处所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牌照,负责管理及经营上述处所的男女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如发现怀疑违规经营的旅馆,请即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于牌照处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填妥后传真至2504 5805,或透过「香港持牌旅馆」的流动手机应用程式,向牌照处举报。
 
2016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6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