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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物业管理业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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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松炎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在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订立《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条例》)。《条例》旨在为物业管理业的规管制度订立法律框架,以及设立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负责执行有关的公司及从业员的强制发牌机制。关于监管局的组成、持牌人的纪律及附属法例的制定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条例订明,监管局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不超过18名成员组成,而该等成员须由行政长官从以下类别的个人中委任:(i)从事物业管理业的个人、(ii)在与物业管理业相关范畴、一般行政或消费者事务方面具经验的个人,以及(iii)行政长官认为适合获委任为监管局成员的其他个人,而行政长官在上月二十五日已作出有关的委任,当局是否知悉行政长官基于什么准则作出委任;
 
(二)鉴于监管局可设立一个常设委员会,就持牌人的违纪行为进行纪律聆讯,而民政事务局局长须委出一个上诉委员团,处理该等人士因监管局的决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诉,该委员会和委员团的组成分别为何;当局会否委任物业管理业界的相关组织代表为它们的成员;如会,有关的委任准则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须就与物业管理业相关的公司和从业员的发牌准则、申请牌照时所需的资料及文件、牌照费及征款的水平,以及获豁免缴付征款的人士等事宜制定附属法例,当局会否在提出有关附属法例前谘询物业管理业界人士,并就此成立谘询委员会;如会成立谘询委员会,其组成为何,以及当局会否委任物业管理业界组织的代表为谘询委员会成员;如会,有关的委任准则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姚议员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下所设立的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的组成、持牌人的纪律及附属法例等事宜所提出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监管局的组成由《条例》订明。根据《条例》附表3第2条,监管局须由主席、副主席以及不超过18名普通成员组成。该条文亦订明行政长官须从以下类别的个人中委任监管局成员:
 
(i)大约四分之一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士(第I类人士);
(ii)大约四分之一为因具备物业管理、一般行政或消费者事务的经验,而获行政长官认为具备物业管理服务的知识(第II类人士);及
(iii)最少一半为行政长官认为适合获委任为成员的公众人士(第III类人士)。
 
  行政长官所委任的20名监管局成员中,除主席和副主席外,有5名属第I类人士;另有4名属第II类人士;及9名属第III类人士。
 
  根据《条例》规定,监管局的组成已包括代表不同类别持份者的人士,务求在保障行业利益与维护业主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二)按《条例》附表3第23(1)条,监管局可设立一个常设委员会,以聆讯《条例》下有关纪律事宜,即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均须由监管局委任,并须符合《条例》附表3第23条的相关规定,当中包括:
 
(i)须由最少3名成员组成;
(ii)其过半数成员须为监管局成员;以及
(iii)其主席须为监管局成员。

  监管局在委任纪律委员会的成员时,会确保纪律委员会包括代表不同类别持份者的人士,务求在保障行业利益与维护业主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此外,根据《条例》第33条,民政事务局局长(局长)须委出一个由1名主席及11名其他成员组成的上诉委员团,有关委员团由个人组成,而监管局成员不得获委任。委员团的成员会负责聆讯任何人根据《条例》第34条,因以下事宜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诉:
 
(i)不发出牌照或不将牌照续期的决定; 
(ii)对牌照或经续期牌照施加条件的决定;
(iii)关于牌照或经续期牌照的有效期间的决定;
(iv)在纪律聆讯中作出的裁断;或
(v)纪律制裁命令。

  局长在委任上诉委员团的主席及成员时,会委任代表不同类别持份者的人士,以确保公平、公正和独立地处理每一宗个案。
 
(三)根据《条例》第15(1)条,监管局可藉规例,订明:
 
(i)牌照或牌照续期申请所须载有的资料,以及所须附有的文件;
(ii)牌照或牌照续期申请所须缴付的费用;
(iii)持有牌照须符合的准则;
(iv)须就发出牌照或经续期牌照而缴付的费用;
(v)须就延长牌照的效力而缴付的费用;
(vi)可对牌照或经续期牌照施加的条件;及
(vii)须就取得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登记册的复本而缴付的费用。

  监管局在草拟有关规例时会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业界及相关持份者的意见。有关规例须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制定。
 
  此外,根据《条例》第62条,局长可藉规例订明须就征款适用文书而缴付的征款的款额;豁除任何类别人士或文书于征款适用范围之外;及订定条文以更有效地施行《条例》中有关征款的部分。
 
  有关规例须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制定。我们在草拟有关规例时,会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业界、相关持份者以及社会人士的意见,我们亦会就有关规例谘询监管局以及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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