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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的离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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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十二月六日)通过即日起取消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低津计划­)的离港限制。

  低津计划在二○一六年五月实施,旨在支援在港居住的低收入在职家庭应付生活开支,受惠对象为香港居民。考虑到个别家庭成员在某些情况下或须短暂离港,计划容许申请家庭的任何成员在每段为期六个月的申领期内可离港30日(离港限制),但低收入津贴家庭的成员若在申领期内因受雇从事有薪工作而离港,则其离港日数可获豁免计算。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说:「考虑到低津计划的政策目标是支援在职贫穷家庭、鼓励市民透过就业自力更生,以及纾缓跨代贫穷,我们决定取消离港限制,即移除低收入津贴申请家庭成员在每段为期六个月的申领期内不可离港超过30日的规定。」

  取消离港限制的安排适用于在今日及之后所收到的申请。若申请以邮寄方式递交,取消离港限制的安排适用于邮戳日期为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及之后的申请。离港限制将继续适用于今日之前所收到(或邮戳)的申请。

  在处理今日及之后收到(或邮戳日期为今日及之后)的申请时,在职家庭津贴办事处(办事处)会沿用低津计划下「家庭」的定义,即该家庭须有二人或以上的成员,而成员须居于同一处所(位于香港),并为有紧密经济联系的人士(但不包括雇佣关系引起的经济联系)。如家庭成员暂时离开处所,而该成员在合理预期情况下会返回的话,该成员仍会被视为家庭成员;但已离开处所并在合理预期情况下不会返回同住的成员,将不会视作家庭成员。

  张建宗续说:「政府在二○一七年年中将就低津计划进行整体政策检讨,届时会小心及全面地考虑公众及关注团体就计划提出的不同意见。」

  公众人士如有任何有关低津计划的查询,欢迎致电24小时热线(2558 3000)或使用位于观塘海滨道一百八十一号九楼办事处的柜位谘询服务。低津的专题网站(lifa.gov.hk)亦有提供低津计划的资料。
 
2016年1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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