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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疾病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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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张云正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按连续合约受雇的雇员如符合下述三项条件,其雇主须向该雇员支付疾病津贴:(1)放取病假不少于连续四天;(2)能够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及(3)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疾病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于有关雇员在病假当天或病假首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日薪)的五分之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政府现时聘用的合约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分别而言,各有多少百分比的雇员的合约订明在放取病假少于连续四天但符合其余两项条件的情况下,有关雇员(i)不会获发疾病津贴、(ii)会获发相等于其日薪某个百分比的疾病津贴,以及(iii)会获发全薪疾病津贴;如没有上述资料,原因为何;

(二)政府作为全港最大的雇主,会否考虑带头给予合约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优于法例规定的服务条件,即向放取病假少于连续四天但符合其余两项条件的雇员发放全薪疾病津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修改《雇佣条例》,改善关于疾病津贴的雇员福利;如会,详情为何,包括会否在本立法年度就此议题进行公众谘询;如不会考虑,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尹兆坚议员的提问,政府的回应如下:

(一)及(二)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公务员可申请放取连续两个工作天的全薪病假而无需呈交医生证明书,如欲放取较长的病假则必须具备医生证明书。

  至于非公务员合约雇员,部门首长有权厘定病假安排;整体而言,其聘用条件不得逊于《雇佣条例》中的规定,亦不得优于职级或职责相若的公务员。在此原则下,部门首长可向放取少于四天连续病假且能够提供医生证明书的雇员发放全薪疾病津贴,惟我们没有收集这方面的资料。

(三)由于雇员因患病或受伤而缺勤未必与工作有关,故在分摊涉及的工资损失时应在雇主与雇员双方利益间取得适当平衡。目前根据《雇佣条例》,员工如因病连续缺勤至少四天及累积了足够的有薪病假,便可获得疾病津贴,这规定已为雇员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政府一向鼓励雇主因应本身的业务状况和承担能力,给予雇员优于法定的雇佣福利。劳工处暂无计划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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