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缓刑监禁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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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两项命令,清拆其联名拥有的两幢相邻四层高的僭建村屋,于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以及罚款合共十四万九千四百元。

  屋宇署人员早前曾到大埔泮涌村进行视察,发现一幢正在兴建的四层高楼房。有关楼房并没有获得地政总署批准,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香港法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建筑工程在进行前亦未有按《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故属违例建筑物。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物业拥有人发出清拆命令。

  其后,该两名业主在没有获得建筑事务监督事先批准下,于有关违建楼房旁再加建一幢四层高楼房,违反《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再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业主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法庭于十一月二十三日判两名被告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及罚款合共十四万九千四百元。裁判官亦于庭上告诫两位被告必须尽快遵从有关清拆命令,否则屋宇署会再次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土地拥有人绝不应以身试法,并有责任确保其楼宇安全。



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