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拟议道歉法例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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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推动调解,而其中一方面的工作,是提供有利进行调解的法律配套。继《调解条例》在二○一三年生效之后,律政司及相关持份者开始探讨引入道歉法例。调解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在去年六月及今年二月进行了两次公众谘询。律政司及调解督导委员会代表亦两次出席委员会会议,向委员介绍调解督导委员会原先的建议、第一轮谘询结果,以及第二轮谘询建议。
今天我希望向大家汇报第二轮谘询的结果,以及督导委员会就制定道歉法例完成的《最终报告及建议》(《最终报告》)。我的同事今早已透过立法会秘书处,向各位议员发送了《最终报告》,而该报告亦已经在今天下午三时三十分上载到律政司网页。
第二轮谘询
在第二轮谘询中,调解督导委员会就以下三个议题谘询公众:
(一)不适用道歉法例的程序(例外程序);
(二)道歉法例应否保护道歉期间传达的事实陈述;以及
(三)《道歉条例草案》拟稿。
第二轮谘询期在今年四月五日结束,合共收到60份书面回应。督导委员会亦在今年三月举行了两场公众谘询论坛,共有大约170人出席。
例外程序
就第一个谘询公众的议题(即道歉法例不适用的例外程序),督导委员会收到不同的意见。部分回应者赞成道歉法例应普遍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纪律处分程序及规管法律程序;但亦有部分专业组织和规管机构担心此举会影响他们的调查工作、纪律处分或规管权力。
督导委员会经审慎考虑有关回应后,认为一些属事实裁断性质的程序,由于不会处理法律责任的问题,应该获得豁免。这些应获豁免的法律程序包括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和《死因裁判官条例》进行的程序。
另一方面,督导委员会认为其他纪律处分程序和规管法律程序不应获得豁免,主要原因是道歉法例将不会影响专业组织和规管机构进行调查和行使酌情权的权力。此外,若然道歉法例不适用于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和规管法律程序,将会严重削弱道歉法例的成效。为在这方面提供灵活性,督导委员会建议在道歉法例下设立机制,以便日后可修订例外程序附表。
道歉传达的事实陈述
至于第二个谘询公众的议题(即道歉法例应否包括道歉期间转达的事实陈述),大部分相关的书面回应均表示赞同。督导委员会亦提出了三个具体建议,就处理保护事实陈述的议题谘询公众。建议的详情载列于会议文件的第10段,我在此不再重复。在相关回应当中,多数支持第一及第三个建议。
在考虑公众意见后,督导委员会认为第三个建议最恰当,即道歉期间陈述的事实,亦应被视为道歉的一部分并受到保护,但法院应有酌情权,在合适的情况下接纳这类事实陈述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证据。原因是这建议除了最能确保将来的道歉法例的成效,亦同时平衡申索人的法律权益,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索的权利。
《道歉条例草案》拟稿及修订拟稿
部分回应者亦就《道歉条例草案》拟稿提供了意见。督导委员会分析了有关意见后,已于《最终报告》内作出回应,有关意见亦已反映在经修订的《道歉条例草案》拟稿,请参阅最终报告附件4。
总结
主席及各位委员,正如我们在早前的相关委员会会议中已向大家解述,道歉法例的主要目的,是澄清道歉的法律后果,希望消除当事人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更愿意作出道歉,从而促使争议各方透过和解的方式处理争议。根据其他已经实施道歉法例的地方(包括美国、澳洲和加拿大)的经验,道歉法例有助减少例如医疗事故等不同类别的诉讼。
总括公众谘询收到的意见,督导委员会及律政司认为业界及公众普遍支持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我们当然希望委员亦会支持我们的建议,同时欢迎委员提出意见。律政司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尽快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尽早完善香港关于争议解决的法律框架。若能够成功订立道歉法例,香港将会成为亚洲首个落实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辖区,届时将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多谢主席,多谢各位。
完
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2分
香港时间19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