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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保障外判服务承办商雇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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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现时,有不少非技术员工受聘于外判服务承办商(下称「外判商」),为政府部门提供清洁及保安等服务(下称「外判员工」)。据悉,他们所获薪酬福利的水平远低于职责相若的公务员及其他私营企业雇员的水平。部分外判商甚至于外判服务合约完结时,以各种方法逃避向外判员工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各政府部门接获多少宗外判员工求助的个案,要求协助解决其与雇主的纠纷,并按所涉事项列出分项数字;现时劳工处及外判服务的政府部门有否指派专责的小组或人手,处理外判服务合约届满时与外判员工有关的雇佣安排及纠纷;

(二)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分别有多少名外判员工转职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及公务员;如知悉,按政府部门列出分项数字;如不知悉,当局会否日后收集有关数据;及

(三)会否考虑尽快检讨有关的外判服务合约招标文件及标准雇佣合约,以防止外判商逃避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责任;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外判是政府部门用以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中一种方式,个别部门会因应运作需要,决定是否把服务外判。而决定把服务外判的政府部门须订立机制,以确保服务承办商的表现符合合约的要求,并遵守合约的条款。

  就陆议员提问的三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就问题的第一部分,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政府服务合约而言,根据四个主要采购部门,即食物环境卫生署、政府产业署、房屋署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提供的资料,各部门在过去三年及今年截至十月三十一日,接获涉及外判服务承办商及其员工之间的纠纷个案数字,载于附件供参考。概括而言,每个部门每年处理最多约15至17宗个案。

  上述四个主要采购部门在批出服务合约后,会监察服务承办商的表现。虽然有关部门并无设立专责小组或人手处理服务承办商与其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但若收到外判员工的求助,采购部门一般会把有关个案转介劳工处跟进,透过劳工处的调停服务,解决劳资之间的纠纷。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在全港设有10个办事处,为政府以外的机构(包括政府外判服务承办商)提供调停服务,协助雇主及雇员解决雇佣争议。外判员工如在外判服务合约期满时,与雇主就《雇佣条例》及雇佣合约下的雇佣安排及/或离职补偿存有争议,可向劳工处寻求协助。当雇佣双方经过调停后仍未能达成和解,调停主任可按员工的要求转介其声请到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作出仲裁。

  除此之外,劳工处劳工督察透过主动巡查,查核服务承办商有否遵从法例及《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并教育雇员认识劳工法例及《标准雇佣合约》对他们的保障。如发现雇主涉嫌违反法例的规定,劳工督察会彻查个案,并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向违例的服务承办商提出检控。

  (二)就问题的第二部分,公务员事务局及上述四个主要采购部门并无收集外判员工获聘为公务员或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资料。由于在招聘过程中,各政府部门不会规定申请人必须申报是否或曾否为政府外判员工,部门并没有亦无计划搜集相关的数据。

  (三)至于问题的第三部分,受聘于服务承办商的雇员与私营机构的雇员一样,可享有《雇佣条例》下的各项保障及权益,当中包括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凡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二十四个月因裁员而遭解雇,一般而言,该名雇员有权获得遣散费。而根据《雇佣条例》,凡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五年,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获得长期服务金。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支付雇员应得的所有解雇补偿,例如任何未发放的工资、代通知金、年假及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等。

  现时,部门在采购服务时,可采用政府物流服务署制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作为合约的条款,当中订明服务承办商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法律及规例,特别是《雇佣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等与雇员权益有关的法例。除此之外,劳工处制订的《标准雇佣合约》亦列明,服务承办商必须遵守《雇佣条例》的规定。换言之,有关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法定权益,已经收纳在四个主要采购部门批出的服务合约,及服务承办商与雇员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之内。

  如服务承办商或其认可分包承办商违反有关法例或不履行合约条款的责任,采购部门会按合约采取相应的规管行动。倘若服务承办商或其认可分包承办商因违反《雇佣条例》及其他有关的条例而被定罪,更有机会被终止合约。

  为加强管理建筑服务合约以外、以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的服务合约承办商,政府在现行的采购安排下设有一项强制性规定:如承办商违反《雇佣条例》的要求,而有关定罪的最高罚款相等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8所述第5级或以上的条款,则该承办商在定罪日期起计五年内,所提交的投标建议将不获政府部门考虑。在这个机制下,有关承办商如未有根据《雇佣条例》向外判员工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则属违反指定罪行。除非承办商的覆检申请获受理,否则该承办商在定罪后的五年内,将不会获批政府的服务合约。

  劳工处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透过对雇主和雇员的教育及推广工作,提醒雇主依时支付各项法定权益的重要性;并提供方便的谘询及调停服务,积极协助怀疑权益受损的雇员向雇主提出申索。如有涉嫌违反法例的情况,劳工处会彻底调查,并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向违例的雇主及负责人提出检控。
 
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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