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将于二○四七年满期的土地契约的续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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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覆∶

问题:

  根据《基本法》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据报,香港现有大量土地契约将于二○四七年满期。发展局局长较早前表示,政府会以「聪明的方法」处理该等土地契约的续期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将于二○四七年契约满期的香港境内土地的资料,包括所在地区、总面积及地段数目,并按土地上建筑物的种类提供分项数字;

(二)发展局局长所提「聪明的方法」的详情是什么;政府有没有订立政策、具体的工作计划及时间表,处理将于二○四七年满期的土地契约的续期事宜;若有,详情是什么;若没有,为什么政府仍未展开有关工作,以及将于何时展开;及

(三)会不会就土地契约续期所涉法例和政策,进行任何形式的公众谘询;若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清晰明确的政策以处理期满地契的续期事宜。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政策声明,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不包括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在期满时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权酌情决定续期50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租金,款额相当于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后亦会随应课差饷的改变而调整。

  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地政总署一直按上述的政策处理届满契约之续期事宜。是否续期会考虑的相关因素,例如原有契约是否出现严重违反地契的情况;如原有契约是基于政策考虑以推动某个范畴(例如个别工业),该政策考虑是否仍然适用等。

  事实上,自上述政策于一九九七年七月生效至今,撇除那些基于政策考虑作特别用途的契约,绝大部分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均获续期。

  就陈淑庄议员对于二○四七年届满的土地契约之续期安排,我现答覆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当时的地政工务司曾于立法局发言中指,《1987年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交付立法局时,新界(包括新九龙)有超过30 000份土地契约,而《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香港法例第150章)确认把该些土地契约自动续期至二○四七年。

  地政总署目前并没有备存所有二○四七年到期的土地契约的现成资料。不过,署方近月已展开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寻求土地注册处的协助,目标是整理和编备有关的土地契约资料,以便为契约续期工作作出准备和安排。

(二)及(三)在政策层面,正如我之前所述,政府已设有清晰明确的政策,处理期满地契的续期事宜。

  在执行方面,目前,地政总署会视乎有关土地的业权拥有模式,透过以下方式为土地契约续期:

(i)如土地属单一业权,或共有业权下的所有拥有人能一致同意契约的续约安排:一般会透过批出契约续期文件将契约续期,政府及所有业权人均须在该契约续期文件上签署。

(ii)如土地属共有业权但有关拥有人未能或难以一致同意契约的续约安排(例如:单位已分拆出售的住宅楼宇):在现有契约届满后,政府会把新契约批予财政司司长法团,而财政司司长法团会在政府与个别物业的注册业权人达成正式协议后,将个别物业的不可分割份数由财政司司长法团转让予有关物业的注册业权人。这个做法能确保即使个别业主不同意或不能执行续契安排,仍不会影响其他业主的权益。

  政府现时没有计划改变现行政策,亦看不到为何有需要作出改变。

  执行契约续期需要人手及时间,对于大量现成地契同于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到期,应对此一大数量需要预先有所准备。政府过往曾透过订立《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香港法例第150章),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届满的大部分新界(包括新九龙)的土地契约续期至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上述法例于一九八八年制定,即距离当时一九九七年契约期满约九年。我们在考虑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地契的续期执行安排时,会参考过往的立法经验。现时距离二○四七年还有30年,我们正积极整理有关资料,但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从现在到二○二四年,没有一般商住契约届满,我们有充足时间准备,我们会在适当时候作出安排以应对有关续期工作。

  政府日后如透过立法方式一次过为大量同时期满的地契续期,将会根据程序把有关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

  至于处理契约续期所涉的具体手续和流程,地政总署正参考过去处理土地契约续期的经验,编制参考资料,过程中会与相关专业界别和其他持份者沟通,亦会探讨简化手续的可能性,预期于二○一七年中完成有关工作,届时可提供予公众参考。

  最后,我希望重申,自特区政府成立至今,政府一直按照有关政策处理期满土地契约的续期事宜,获根据原有契约条款续期的土地契约(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除外),无须补缴地价,但须每年缴纳租金,款额相当于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后亦会随应课差饷的改变而调整。政府的政策明确清晰,业界对此课题亦十分清楚,市民无须忧虑,亦不要被一些无事实根据的揣测或片面的言论所影响,在恐慌中出售自己的物业。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