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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道路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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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月发生多宗引致修路工人死亡的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引致修路工人伤亡的交通意外宗数;该等个案当中,分别有多少宗发生在高速公路和晚间;
 
(二)鉴于当局于本年七月表示正检视《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守则》)及会考虑修订相关法例,(i)该等工作的进展及(ii)预计制订《守则》最新标准及修订相关法例的时间表为何;在完成该等工作前,有何短期措施减少引致修路工人伤亡的交通意外;
 
(三)过去五年,路政署人员在晚间就修路工程承办商有否遵守法例和《守则》而进行定期抽样和突击巡查的次数分别为何;当中发现多少宗违规个案,并按违规事项列出分项数字;及
 
(四)过去五年,劳工处人员就职业安全事宜到修路工程工地进行突击巡查的次数,以及就涉嫌违规向工地负责人或承办商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启明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十月期间,涉及工程车及引致修路工人伤亡的交通意外宗数,详见附件一。
 
(二)路政署一直重视道路工程的施工安全,严格制定相关的照明、标志及防护要求,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将要求详列于《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要求承建商确保道路工程有适当的照明、标志及防护,以保障工人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路政署非常关注近期多宗涉及道路工程的意外事故。为提高道路安全,路政署已从本年十一月一日起,在其负责进行的道路工程实施以下多项新措施,以加强对工地工人的安全防护:
 
(i)在时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包括快速公路)进行工程时,于封闭路段的前端加设备有车载式缓撞装置的护航车辆(或适当防撞等级的护栏)及纵向安全净距(即缓冲距离)(见附件二图一),以减轻工地遭车辆意外撞击时的损毁及对工人造成的伤害;
 
(ii)目前在快速公路进行流动作业时(包括封闭及解除封闭行车线、清理沟渠、清扫/洒水或紧急路面维修等)须使用备有车载式缓撞装置的护航车辆、闪烁箭咀指示灯号、闪动警告灯及标志等要求(见附件二图二),将同时适用于在时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进行的流动作业;及
 
(iii)提高护航车缓撞装置尾部反光度的规格,以加强对驾驶者的警示作用,及清楚列明护航车的最少重量,从而加强对工地工人的防护能力。
 
  在一些特别情况下(例如涉及市区道路复杂路口和道路空间限制等),如实际环境没有条件实施以上措施时,路政署的项目主管会与相关部门仔细制定工程计划,因应现场限制加强有关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从而保障整体工作安全。
 
  与此同时,路政署联同运输署及警务处成立的跨部门工作小组正进一步全面审视加强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措施的需要 (包括参照相关技术的最新发展、本地经验、外地的最新标准和做法,以及其应用于香港道路的适用性和可行性等),以进一步改善在公路上进行道路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研究可能需要修订的相关法例。有关道路工程照明、标志及防护措施的检讨工作预计于明年年中完成。如有需要,政府会就有关法例提出修订。
 
(三)路政署会定期和突击巡查合约内进行中的道路维修工作,检查维修工作的质量及安全,当中包括检查承建商有否遵从《守则》要求的安全工序。
 
  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期间,路政署人员在晚间就修路工程承办商有否遵守法例和《守则》而进行定期和突击巡查的总数约为13 000次,平均每晚约七次。至于定期和突击巡查的次数,路政署则没有分别记录。
 
  在巡查期间,路政署共发现270宗违规个案,其中关于工地照明、标志及防护违规的个案有248宗,当中包括没有牢固地固定警告标志、告示板上欠缺资料或资料错误、箭咀指示灯号损毁,以及警告标志褪色等。而关于工人个人防护装备的违规个案则有22宗,主要是工人没有配戴安全帽。
 
  上述违规个案中,程度较轻微者,承建商在路政署要求后已立即作出更正,路政署亦按合约机制扣减其工程费。如违规程度属严重,有关违规行为将反映于承建商的工作表现报告内;而承建商过往的表现是将来评审其工务工程合约标书时的考虑因素之一。
 
(四)劳工处不时突击巡查道路维修工程的工地。有关数据的统计基础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行业分类编码索引编制,而有关的编码索引并没有道路维修工程的行业分类。根据自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十月的劳工处记录,劳工处共进行了989次突击巡查,并向工地负责人或承办商作出七宗检控及发出72张「暂时停工通知书」/「敦促改善通知书」。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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