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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于公务员建屋合作社重建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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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日有报道关于促进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合作社)的重建,引述部分合作社居民和立法会议员姚松炎的批评,指政府于「四年前改变补地价方式,收取高昂的补地价金额,以致重建合作社计划无法开展」,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表示有关说法并非建基于客观事实,对政府的批评亦欠公允,故有需要作出澄清,以正视听。

  公务员建屋合作社计划(合作社计划) 于一九五二年开始推行,是旧形式的公务员房屋福利,目的是为合作社社员及其家属提供居所。根据计划,政府以有关土地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一优惠价批出土地,并提供贷款,让合资格的公务员可透过成立合作社兴建住宅楼宇(合作社楼宇)。有关土地及楼宇的法定业权由相关合作社持有。合作社社员透过与合作社签订的分租租契,获取相关楼宇的居住权,但并不拥有该等单位的法定业权。政府曾在不同场合把上述资料告知有关各方,并已公开;有关资料亦清楚记录在当年的档案中。当时批地予合作社建屋时,合作社社员只缴交了地价的三分一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

  为回应合作社社员的诉求,政府于一九八五年公布新政策,容许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让原属于合作社的土地及住宅楼宇法定业权转让予个别合作社社员。其后,政府于一九八七年制定了《交回及重批办法指引》(其后由一九九三年制定的《修订官地租契办法指引》取代),详细列出转让法定业权予合作社社员的具体安排。《指引》清楚列明合作社社员解散合作社后,个别合作社社员可透过转让契据取得其物业及土地的业权,但有关物业必须受转让限制约束。《指引》及政府当时就合作社单位的土地业权转让予个别社员与合作社签订的租契修订书,均已清楚说明须补回尚欠三分之二的土地补价,以撤销转让限制。两份文件亦清楚列明,地政总署必须以「现有用途价值」或「重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评估合作社单位业主为撤销转让限制而缴付土地补价的基础。另外,《指引》亦清楚说明需要就重建再补一次地价(第二层土地补价),以用尽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所准许的最高发展参数。若个别人士希望重建合作社楼宇,有关缴付第二层土地补价的规定,与当局就其他一般重建用地所订无异。

  地政总署一直以来都根据上述的计算方式,评估合作社单位业主须就撤销转让限制而缴付的土地补价,从来没有作出改变,立法会议员姚松炎指政府「四年前改变补地价方式」乃无中生有,与事实不符。至于补地价的实际金额,则会因应物业市场和楼宇状况而有不同,部分合作社单位业主对政府的补地价政策可能因此产生误解。

  合作社楼宇业主过往多次提出减免地价的诉求。由于为撤销合作社楼宇转让限制须缴付的土地补价是业主对政府的欠款,并无足够的理据支持减免。至于第二层土地补价,实与一般其他地盘的重建发展情况无异,同样没有充分理据支持减免。再者,有关要求亦偏离一贯的政府政策和做法。事实上,按照上述的一贯土地补价安排,到目前为止,超过1 400个合作社楼宇单位已经为撤销转让限制而缴付土地补价、11个合作社重建项目已完成,另有两个合作社地盘正在进行重建。
 
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5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