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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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日(十一月七日)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解释,于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见传媒的发言:

  今日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详细解释,包括该条文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含义,以及按该条文所作的宣誓具有法律约束力,作虚假宣誓或违反誓言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认同人大常委会对该条文作解释,以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国家安全。我亦认为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将有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依法宣誓,并减少因宣誓所产生的争议。我期待法院就涉及该条文的案件尽快作出判决,使立法会回复正常的运作。



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