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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拖欠工资及年假薪酬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监禁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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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经营贸易公司的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和年假薪酬的规定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的判令被劳工处检控,早前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该雇主昨日(十一月三日)被判即时监禁三个月及罚款五千元。
 
  上述雇主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四十一万五千多元。此外,上述雇主亦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指定的时限内履行劳资审裁处的判令,涉及款额约七十三万九千多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员的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及按照劳资审裁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16年1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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