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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打击财务中介公司不良经营手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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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月,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涉及财务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骗案频生,甚至有被索取高昂中介费的事主不堪压力而轻生。本人自二零一四年至今已收到超过240宗投诉,涉款总额高达三亿八千多万元,显示有关问题严重。当局为打击与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财务中介手法,于今年四月提出更严格的规管措施。然而,有放债业人士指出,该等措施治标不治本,因此当局应修订《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以加强规管中介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现时是否正就修订上述条例及引入中介公司发牌制度进行研究;如是,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自二零一五年至今,执法部门就中介公司违法行为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当局有否因应此类行为越趋猖獗加强执法;如有,具体的措施和成效为何;
 
(三)鉴于香港明爱和东华三院于今年四月设立专用电话热线,向有财政困难的人士提供谘询服务,当局是否知悉该等热线至今接获的查询和求助个案宗数为何;及
 
(四)鉴于有放债业人士指出,有信贷资料机构向不良中介公司泄露市民的个人信贷资料,当局是否知悉信贷资料机构向银行等放债人提供市民的个人信贷资料的法律依据;有否采取措施确保信贷资料机构妥善管理市民的个人信贷资料;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因应公众对与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财务中介手法的关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本年四月宣布会从四方面入手处理有关问题,即加强执法、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加强为市民提供的谘询服务,以及施加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其中,加强执法、公众教育和宣传及为市民提供的谘询服务的措施已经实行。
 
  就放债人牌照施加额外牌照条件的措施,主要目的包括促使更有效地执行现行法例下放债人及与放债人有关连的各方不得向借款人另行收费的规定,以及透过在放债人的广告中加入风险提示字句以提醒公众借贷要审慎。牌照法庭已陆续在批出牌照续期申请及新放债人牌照时施加有关条件,订明由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条件,并正在处理政府就其他现有牌照施加有关额外条件的申请。
 
  麦议员的问题共分四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就公众关注的不良财务中介向借款人滥收费用的问题,《放债人条例》(第163章)已明文禁止放债人、与放债人有关连的各方(例如其雇员、代理人及代其行事的人)以及与放债人共谋的人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为了确保有效地执行上述的规定,我们不应在这问题上把有关财务中介和放债人分开独立考虑,特别是考虑到不良财务中介可能和与其有关连的放债人运用各种技俩,设法隐瞒彼此的关系,以规避禁止向借款人另行收费的规定。
 
  就放债人牌照施加更严格的牌照条件的措施,当中包括规定放债人向借款人批出贷款前,如借款人曾就该笔贷款或与该笔贷款有关连的事宜与任何财务中介达成或签订了任何协议,该财务中介必须是已获该放债人委任,而有关委任亦已获该放债人向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申报,并载列于公众可查阅的放债人登记册内。放债人须采取适当步骤,确定获其委任的财务中介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有关当局除可根据牌照条件与放债人跟进,警方亦能更有效作出举证检控有关的财务中介。相对于引入一个全新的牌照制度以独立规管财务中介,这措施能更直接和适时打击财务中介不良经营手法的问题,是在目前情况下较为适当的做法。
 
  我们现正全力跟进上述措施的推行,以期在本年十二月一日顺利落实额外放债人牌照条件。我们会在新措施实施前作出公布,以及透过公众教育活动宣传有关措施。我们会在额外牌照条件实施六个月后检讨其成效,并会根据检讨结果,考虑是否有需要采取更多改善措施。
 
(二)除上述《放债人条例》明文禁止放债人、与放债人有关连的各方(例如其雇员、代理人及代其行事的人),以及与放债人共谋的人向借款人非法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任何人藉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或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欺诈地诱使其他人向放债人借款亦属刑事罪行。自去年至本年六月,警方根据《放债人条例》作出六宗检控,当中五人被定罪。
 
  如财务中介的行为涉及其他刑事成分,警方亦会根据其他相关法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等)作出处理及跟进,惟政府未有备存根据这些相关法例跟进财务中介个案的数字。
 
  警方一直关注因借贷活动衍生的罪行,尤其是涉及财务中介的不良行为,亦为此多次采取执法行动予以打击。警方自去年至今采取了多次大型执法行动,拘捕超过400人。除上述检控个案外,警方亦正就其他个案进行调查及搜证工作。此外,警方亦继续透过其「童叟无欺」防骗资讯综合平台及Facebook等网上渠道,以及筹办地区活动等,向市民推广相关防罪资讯。
 
(三)为了让公众更认识非政府机构所提供的谘询、辅导及其他社会福利支援服务,使有需要人士能够及时从适当途径获得协助,从而减低他们被不良中介手法欺骗的风险,社会福利署自今年四月底推行为期三年的先导计划,分别津助香港明爱和东华三院设立专用电话热线,为有财政困难的人士提供协助。有需要人士除可获得初步情绪支援及辅导服务外,也可按各自的需要和情况,就如何向不同机构或社会服务单位寻求进一步支援和协助取得一般性建议。截至今年九月三十日,两间机构共接获并处理806宗热线查询或求助。
 
(四)我们已就有关问题谘询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第12条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开列了一系列信贷资料机构应采取的日常运作措施(包括定期及经常监察及检讨资料库的使用情况,藉以侦察及调查任何不寻常或不合常规的查阅或使用模式),及为准备提供信贷资料服务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就私隐条例及守则的规定为职员提供培训),以防止它们所持有的个人信贷资料受不当查阅或处理。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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