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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修订)条例将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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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破产(修订)条例》(破产(修订)条例)将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破产(修订)条例旨在修订《破产条例》(第6章),以订立新安排,鼓励破产人尽责协助受托人管理其破产产业,更妥善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新安排下,如法院信纳破产人没有完成与受托人的初次会面,或没有在该次会面中按受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关于其事务、交易及财产的所有资料,以致损害对破产人产业的管理,便可因应受托人的申请,运用酌情权作出命令,将破产人的破产期视作从未开始计算。法院在决定是否针对破产人作出命令前,会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包括破产人的陈述,并会在命令中订明破产人为使其破产期得以开始计算而须予遵守的条款。如法院作出该命令,破产人自动解除破产的时间(首次破产人的破产期为四年,而非首次破产人则为五年)会因此而延迟。

  新安排将取代现时《破产条例》下,如破产人离开香港,不论有否对其产业的管理构成损害,其解除破产的期限会在指明情况下自动暂时终止计算的安排。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破产(修订)条例的资料,可浏览破产管理署网页(www.oro.gov.hk/cht/news/pdf/QandAs%20on%20BAO.pdf)。破产(修订)条例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后,与破产(修订)条例相关的新修订刊物会上载至破产管理署网页。

  如有进一步查询,可致电破产管理署热线2867 2448。
 
2016年10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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