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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五天工作周)(杂项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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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2016年司法机构(五天工作周)(杂项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刊宪。
 
  为实施《2016年司法机构(五天工作周)(杂项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订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七年一月三日为《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司法机构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已于二○一六年六月二日获立法会通过,让司法机构可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最后阶段。」
 
  法院办事处,包括各级法院的登记处及会计部、执达主任办事处、遗产承办处及宣誓处,一般将会于星期六关闭。新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司法机构会确保在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最后阶段后,必需的公众服务将不受影响。具体而言,裁判法院的新羁押案件、向各级法院提交的紧急申请将不会受影响。这些案件仍会按需要在非办公时间内(包括星期六)予以处理。

  发言人补充说:「司法机构亦会作出行政安排,以便法院办事处可在有需要时于星期六办公,处理可能作出的保释金缴付和相关的申请。」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6年10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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