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 (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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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十月十二日)发表报告书,建议应修订法律,述明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条例》下的仲裁及相关法律程序,并须符合适当的保障规定。

  有关建议改革旨在加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

  本报告书是继法改会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所进行的研究而撰写的。小组委员会由甘婉玲担任主席,曾于二○一五年十月发表谘询文件。在订定报告书的最终建议时,谘询文件的回应意见已予考虑。

  香港法院曾裁定普通法下的助讼及包揽诉讼法则继续适用于香港,即第三方资助诉讼同属侵权行为及刑事罪行而须予禁止,但有三种例外情况:(一)第三方对诉讼结果有合法权益;(二)当事方应获准取得第三方资助,使其可有寻求公义的渠道;及(三)获认可的杂项类别法律程序(包括无力偿债法律程序)。至于助讼及包揽诉讼法则是否亦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第三方资助仲裁,终审法院于二○○七年在Unruh v Seeberger (2007) 10 HKCFAR 31一案中,表明对相关问题不下定论。

  报告书建议,《仲裁条例》(第609章)应予修订,述明普通法的助讼及包揽诉讼法则(在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两方面)不适用于《仲裁条例》下的仲裁及相关法律程序。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法律修订,亦应适用于为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而在香港提供的服务所作出的资助。然而,由从事法律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的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第三方资助,则不应在准许之列。

  法改会秘书长颜倩华表示,法改会认为不应剥夺有充分法律理据的当事方藉透过《仲裁条例》下的仲裁及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追讨而需要的财务支援,并且认为须进行有关改革,以加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

  报告书的另一项主要建议,是应为在香港营运的第三方出资者订定清晰的标准。法改会建议在为期三年的初段期间,采用「轻力度」模式规管在香港进行的第三方资助仲裁。

  报告书建议,应规定资助仲裁的第三方出资者须遵从由根据《仲裁条例》获授权的机构在谘询公众后所发出的《实务守则》。《实务守则》应列明通常预期第三方出资者在一般情况及其仲裁资助协议中须予遵从的标准和实务指引。这些标准和实务指引包括以下条文:第三方出资者的推广刊物必须清晰及不具误导性;其资助协议应列出及清楚解释有关协议的特点、风险及条款;以及第三方出资者必须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受资助方在资助协议签立之前已就有关协议的条款取得独立的法律意见。
              
  报告书建议,在《仲裁条例》的建议修订条文生效后,仲裁推广谘询委员会应获律政司司长指定为谘询机构,负责监察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运作及《实务守则》的实施情况,并联繋持份者。

  在实施《实务守则》的首三年期结束后,谘询机构应发表检讨《实务守则》实施情况的报告书,并就所列载的专业操守标准及财务标准作出更新建议。   

  报告书又建议,考虑是否规定普通法的助讼及包揽诉讼法则亦应不适用于《调解条例》(第620章)适用范围内的调解。

  在费用保证的议题方面,法改会认为无需赋予仲裁庭命令第三方出资者提供费用保证的权力,理由是仲裁庭根据《仲裁条例》命令某方提供费用保证的权力已可提供足够保障。

  ​公众人士可往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报告书的文本,亦可于法改会的网站阅览其内容,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



2016年10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