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候任立法会议员宣誓事宜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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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在新一届立法会会期之始宣誓,除了是一个庄严仪式,亦是符合法例要求的必要之举。《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一项宪制性要求。
立法会议员须作出之誓言的实际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条例》)订明,并载列于《条例》附表2。《条例》第19条亦规定该誓言如在选举立法会主席之前作出,须由立法会秘书监誓。立法会秘书在执行监誓人的职责时可行使必要权力,以确保宣誓依法有序地进行及完成。
根据夏正民法官于2004年的判决,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立法会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亦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的誓言并非虚言,而是一项庄严的声明,表明宣誓者承诺受特定行为守则约束。如议员以不符合《条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属不合法及无法律效力。立法会秘书并无权力为此等誓言监誓。如出现这种情况,立法会秘书应在立法会主席选出后提请主席,由其作出裁决。
《条例》第21条订明,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该人必须离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特区政府十分重视与立法会合作,期望七十位立法会议员明日依法有序地完成宣誓,以便新一届立法会的工作尽快展开。
完
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2分
香港时间16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