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非华裔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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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八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一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于打鼓岭的一个停车场内拘捕两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及一名孟加拉籍男子,年龄介乎二十至三十二岁,他们正在从事装修的工作。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三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另外,于八月二十四及二十五日和九月二十二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调查人员分别在湾仔、筲箕湾及何文田的食肆和九龙湾一间汽车维修中心内,拘捕四名年龄介乎二十五岁至五十一岁的越南籍女子。被捕时,她们正在食肆内任职杂工或在汽车维修中心内任职清洁工。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三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而另外一名女子则为非法入境者。四名被捕人士中有两名女子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亦同时被捕,其案件仍在调查中。
此外,于九月二十一日入境处联同警务处进行的「冠军行动」中,执法人员于葵涌一所工业大厦内拘捕一名二十七岁的巴基斯坦籍男子。被捕时,他正在工业大厦的停车场内搬运货物。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被捕的八名非法劳工分别于九月二十三及二十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各人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其中一名越南籍女子亦同时被控行使伪造香港身份证,被判监禁十五个月。而另一名越南籍女子则同时被控在港非法逗留及违返递解离境令,被判监禁二十及二十二个月。所有控罪同期执行。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完
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5分
香港时间19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