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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管理委员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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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回应传媒查询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有候选人宣布「弃选」,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发表以下声明: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选管会须确保立法会选举是在公开、诚实及公平的情况下进行。

  香港选举法例有明确和严谨的条文规管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任何藉贿赂、武力、胁迫手段或欺骗手段影响他人的候选人资格的行为,均属舞弊行为。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施用或威胁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以诱使任何人参选或不参选,或退出竞选。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00,000及监禁七年。

  条例同时订明,任何人亦不得发布任何关于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且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藉以促使或阻碍该候选人或该些候选人当选。同样,任何候选人均不得发布任何关于其本人或另一名候选人或其他候选人且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藉以促使其本人当选或阻碍另一名候选人或其他候选人当选。发布该等陈述属非法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0,000及监禁三年。
 
  香港一直有良好的选举文化,选管会绝不容忍选举中出现任何欺诈、威吓或暴力的情况。任何人士若于选举中遇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执法机关举报。选管会如接获有关投诉会严正处理,转介执法机关跟进。
 
2016年8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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