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非华裔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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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联同劳工处于八月十七日进行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大角咀一间食肆内拘捕一名三十八岁的越南籍女子。被捕时,她正在食肆内洗碗。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发现该名女子为非法入境者。两名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此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本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一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观塘一幢工业大厦外拘捕一名三十三岁印度籍男子。被捕时,他正在搬运货物。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亦在调查中。
两名被捕的非法劳工在八月十九日于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承认控罪,各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完
2016年8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6分
香港时间15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