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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别选民的投票资格
  选举事务处发言人今日(八月十八日)表示,《立法会条例》(第542章)(下称《条例》)规定登记成为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根据《条例》第53(1)(b)条,已登记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功能界别选民,如其后不再有资格登记于该功能界别,即丧失在该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发言人说:「一如以往立法会选举年的安排,在正式选民登记册公布后,如选举事务处接获订明团体的更新资料,得悉某些选民登记的资格有所变更,致使他们不再有资格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本处会根据资料向有关选民发出信件,提醒他们可能不再有资格在相关功能界别登记。若丧失在有关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的资格而仍在投票日投票,便可能会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
   
  若有关选民认为其仍符合登记于相关功能界别的资格,可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证明和资料,以便处方更新记录。如果有关证明和资料显示该选民仍符合登记于该功能界别的资格,有关选民可在九月四日举行的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
 
2016年8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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