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对有关修改《基本法》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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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律师公会前主席陈景生资深大律师今早(八月五日)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基本法》没有说明什么条文可以或不可以修改,以及举例说可以说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修改《基本法》,把《基本法》第一条剔除,特区政府发言人说,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即「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实施。《基本法》第一条更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香港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基本方针,更不容许作为达至香港独立的手段。
完
2016年8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0分